时间:2022-12-17 23:12:10来源:法律常识
全文字数较多,阅读起来晦涩难懂,如果觉得太复杂,文末有最简单的方法。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是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关系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无需承担合同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在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工作中,合同主体审查是首要任务,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和能力,能否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合同主体资格存在法律缺陷,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使得合同出现不可避免的根本性缺陷。
合同主体是什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主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也就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主要类型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自然人是通常说的个人。
根据笔者的经验总结,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审查合同主体: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应核验其相关资格证书(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比如: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件。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基本信息及实缴注册资本;查询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且为“存续”状态。需要说明的是,实缴注册资本并非评价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的标准,可作为评价合同主体履约能力的指标。
如果合同主体是分公司,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明确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无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
如果合同主体是营业部、门市部、职能部门和办事处,因上述主体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审查是否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合同主体是自然人要确定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审查合同主体的经营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对方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并不必然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审查合同的时候还应结合对方的经营范围谨慎判断是否其有履约能力。如果对方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且对其履约能力存在疑虑,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更多证据证明其有履约能力,或者要求对方提供相关担保,或者在交易安排上要求对方先履行合同义务,并合理约定违约责任。
3、审查合同主体的行政许可资质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经营资质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比如:律师执业许可、金融业务许可、烟草专卖许可、房地产开发资格、出版物印制许可、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等。
合同对方没有相关资格之前或者资格被取消之后,不得从事相关行业或实施相关项目。因此,与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如果与合同对方签订的合同涉及许可经营范围,不仅要求对方出示从事相关行业或项目的资格证书,还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查验该证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出具关于经营资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承诺函,并合理约定违约责任。
4、审查合同主体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合同交易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评判合同主体信用风险,不同的合同主体对合同对方的信用风险评价尺度不一,即便是同一合同主体内部如果没有建立统一的评价模型,不同的审查者对同一合同对方的信用风险评价结果也不尽相同。
金融机构内部一般都建立了统一的信用风险模型来评价每一位合同对方(贷款人)的信用风险,评价方式包括“系统自动评价”和“人工评价”两种;系统自动评价的结果相对统一,但相对僵化,缺乏灵活性;人工审批的灵活性较好,但可能存在人为因素导致结果存在差异;所以目前金融机构基本采用系统自动评价与人工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般工商企业极少建立信用风险模型,主要依靠合同审查者根据经验审查合同对方的信用风险,甚至很多企业根本不审查信用风险。
应从哪些方面审查合同主体的信用风险?一般来说,应审查合同主体①是否涉诉?②是否有正在被执行的案件?③是否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④是否存在偷逃税款或其他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⑤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⑥是否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未偿还情况?⑦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合同主体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上述情况可以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
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https://cfws.samr.gov.cn
国家税务局
http://www.chinatax.gov.cn
征信报告(金融机构可授权查询,或合同主体主动查询后提供)
还可以通过“粤公正”微信小程序查询广东省合同主体的诉讼立案信息。
合同主体存在信用风险并不必然因此丧失缔结合同的主体资格,但应评估其商业信用与履约能力,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谨慎考虑是否与其缔结合同。在同等条件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信用风险较低的主体合作。很多合同纠纷都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拒绝履行合同,或是失去履约能力无法履行合同,导致纠纷产生。
5、审查合同主体的代理人资格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对合同代理人资格的审查,应当区分是委托代理人还是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委托代理关系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代理事项是否超越授权范围、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代理期限是否已经过期。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法定代理关系应当审查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审查代理人是否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或者存在其他法定代理关系。
6、审查合同保证人资格
对合同保证人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保证人身份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保证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清偿主债务的能力。
要特别注意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此外,设立中公司能否成为合同主体?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设立中的公司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简单的方法:请律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