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2:09:00来源:法律常识
借款月息三分,已经还了6年了,还没有还清,利息有点高怎么办?昨天一个同学焦急地在电话中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借款利息不是随便约定的,为了维护市场稳定以及便于市场融资,法律部保护过高的利息,同时司法解释划了一条民间借贷的最高线,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债权人(出借人)起诉法院要求债务人(借款人)还款付息很常见,很少有债务人起诉法院的,所以很多人都很无奈,不知道怎么操作。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实际上债务人也可以起诉,要求确认高于法律规定部分的无效,按照最高4倍lpr支付利息,同时还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返还多付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后支付超过四倍lpr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经征求金融监管部分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院批复,如果向这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借款,则要仔细地确认和查看利息是多少,这些机构是有“牌照”的,利息可以高于四倍lpr,也就意味着不能以利息高于四倍lpr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