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区找律师,电梯伤人,找谁索赔呢

时间:2022-12-19 03:42:28来源:法律常识

【我有问题问律师】

近日,湖北荆州某商场电梯“咬人”事件,引发了极大关注。作为消费者,一旦在商场乘用扶梯受到伤害,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请律师支招。

【律师解答】

首先,电梯“咬人”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不是一般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显而易见,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认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通俗地讲,按照主观过错原则的案件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原告难以取得事故发生前后的视频;难以证明被告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难以证明被告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不能举证则原告难免承担败诉结局。而按照过错推定原则,被告若想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证明自己的注意标准及已经达到这样的注意标准,证明虽未达到要求的标准但另有抗辩原因(包括意志外原因、第三人行为导致等)。通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注重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事发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等,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被告承担败诉结局。

受害者索赔可通过三种途径:自行和解、行政监管部门调解及诉讼。若选择诉讼途径,受害人在当前无法分清责任主体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将商场、电梯维修养护公司、电梯生产厂家等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诉诸法院,经司法鉴定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由法院裁决应由哪方或哪几方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分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电梯伤人事故被定性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一个不需要司法鉴定的诉讼途径。2014年12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按此新规定,受害人也可选择只起诉事故商场而无需司法鉴定确定被告及其责任。

(董秀艳,司法部注册律师,河北省地税局公职律师工作单位:丰润区地税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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