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7:23:57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当这借款债务侵蚀到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双方共同承担?
案情回放
2020年5月,原告邹某某将被告王某某、朱某某夫妇一同告上法庭。为何呢?2015年3月,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邹某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原告邹某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转到被告王某某的银行账户上,并约定于2020年3月前归还所有本金和利息。然而,被告一直没履行承诺,双方几经商量,被告仍未归还所有欠款,于是,原告邹某某以被告王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王某某与其妻子朱某某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共计152.13万元。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被告王某某的妻子对这笔债务以不知情拒绝承担偿还责任。所以,本案争议焦点: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私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庭审理查明,一、被告王某某自收到100万元转账后,于2015年通过银行分别转出40万元、27.5万元给戴某某、李某某,很明显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二、被告朱某某没有在欠条上签名;三、原告邹某某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明该债务是被告王某某、朱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基于以上情况,法院认定以上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依法判决由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52.13万元,被告朱某某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以案说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被告王某某所借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莫平律师认为,夫妻“共同签名”“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是民法典给夫妻共同债务加上的两个前提条件,直接给出了婚内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答案,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民法典》的规定,加强了事前风险防范、避免了事后纷争。这一规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莫平解释,在实际生活中,家庭日常消费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存在复杂性、多样性,夫妻一方“被签字”的情形也是极有可能出现的,法院就需要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公平予以判决,而不能仅凭“一签”成为足以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文源:益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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