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与分手罪的区别,男朋友分手要钱算是敲诈勒索吗

时间:2022-09-25 19:22:07来源:法律常识

陈露的事情很多人也都知道了。就,感觉还是挺遗憾的。这么长的时间,如果用来发展事业,哪怕是去做做直播,估计收益都比和霍尊谈恋爱多得多,还不用进看守所。


其实我经常会遇到一些有“情感问题”的人。譬如某天深夜,突然有位仁兄咨询我,说其(前)女友向其索要*十万元分手费,想报案,问我怎样才能立案。我想了想,还是没有具体回答他,毕竟在我看来,很多要分手费的其实不是“坏人”,而是“糊涂人”。


我始终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会理所当然地觉得谈恋爱(一定/应当)有钱赚或者能够在经济上得利。如果真的存在赚钱这件事,理论上,有多少劳务,按照市场价怎么算,要算清楚。拆分单项,跑腿、外卖、陪聊、送衣服去干洗……算好了账单再要钱,有理有据一点,不然一来就要几十万上百万,比较难不被报案。


要构成敲诈勒索,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行为人威胁或要挟他人以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以理论上,这个罪名是比较容易触犯的。要出罪的话也很简单,一般来说但凡是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的,都是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的,因此除了行为人所用手段基本没有胁迫性的情况外,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其实也很好理解,一般来说就是不属于某人的东西,他/她没有可以证实的权利基础的东西,这个人去强行索要,就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其中可能会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有些人可能会遇到自己以为自己有充分的权利基础但是没有,也就是主观上对于自己是否存在权利基础产生了误解(认识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仍然有出罪的可能,因为入罪是要求“主客观一致”的。


那么陈露的情况是否符合这种“特殊情况”?也就是可能产生了认识错误,以为自己是合法占有但其实是非法占有,所以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要分开来看。实践中,对于行为人“认识错误”认定的标准一般是比较高的。也就是如果行为人是一个认识能力正常的人,那么至少大部分(和他/她一样的)人面对同样的情况都会产生认识错误,办案人员才会认真考虑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会有认识错误。


之前我还总结过一个口诀:绝大部分人应该具备一般认识,专业人士应该具备专业知识,一般人士可能不具备专业知识。由于有吴某波的事件“珠玉在前”且广为人知,大部分人都知道向前男友索要巨额分手费风险很大,陈露更是不可能不知道吴某波事件。所以就霍尊和陈露的事件,办案人员几乎不会认为陈露(应该)有自己具有合法权利基础的错误认识。


比较致命的是,合法权利基础这件事是需要非常完善的论证的,就是行为人如果想通过自己具备合法权利基础或者认为自己具备合法权利基础来论证自己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必须提供比较充分的证据。但即便让陈露举证,陈露也很难举证,到底是什么价值900万,或者凭什么认为自己该得900万。


李靓蕾要钱没事,因为大部分婚姻法一般都会规定婚后财产是共同的,因此婚后财产共同这个概念是深入人心的。所以即便王力宏和李靓蕾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依据美国的法律李靓蕾不一定能争产成功,但至少大家都会发自内心地觉得,王力宏那么多钱,给生养了几个孩子的全职太太李靓蕾一部分是很正常的事,可以理解,甚至非常应该。更别说李靓蕾一直没有用自己的名义去要钱,她说的是“不想让孩子们的生活发生变化”。


而陈露的主要论据是“这么多年来我为他做了多少多少事情,放弃了多少多少”,她认为这些价值900万。但问题是除了她自己,很少人会这么认为,霍尊不这么认为,霍尊的亲友不这么认为,群众也不这么认为。


陈露很难举证,自己为霍尊付出的成本价值几何。就像上文提到的,跑腿、外卖、陪聊、送衣服去干洗……这些“服务”多少钱,要算清楚才可以。而且这种“你情我愿”的事情在民事上最多被理解为类似于“好意施惠”的概念,是产生不了受保护的债权的。


但陈露肯定气不过。为什么?因为她损失了很多机会成本,也就是上文提到的“放弃了多少多少”。稍微学过一点经济学的人都知道,机会成本是比成本更关键的概念。在九年的时间里,陈露把谈恋爱当成一份工作,兢兢业业,最后对方说分手就分手,这确实令人难以忍受。但问题是,陈露也无法论证,九年的机会成本价值几何。在她心中,这些成本和机会成本加起来肯定价值900万以上的,但问题这种付出、这种成本或损失没办法做估值,人们也尚未广泛认可其具备直接的或可转换的经济价值,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是霍尊主动让她去这样付出的。


关于“付出”的估值,可以再多说两句,婚恋中的“付出”为什么难以估值?最根本的原因是这种“付出”基本都是单对单的,外人并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情况。此外,即便将此等付出视为一种服务,也找不到太多可参照案例,即便起诉,裁判者也只能“酌定”。什么是“酌定”?比较出名的“酌定”案例如下:北京的王女士,婚后做全职太太,在家做了5年家务,最后获得的“家务补偿款”为5万元。


因此,陈露无法说明自己索要900万的行为具备合法的权利基础,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很大。


最后,让我们回到本文的题目:问前男友要“分手费”,怎样才不构成敲诈勒索?答案是别问。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