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4:13:47来源:法律常识
当前,向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或者个人租用车辆以满足出行需求已较为普遍。那么如果租车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以案说法。
2019年4月24日19时35分许,牌照号为湘AXXX的机动车(以下简称事故车辆)行驶至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金平路路口西约1米处,与骑电动自行车至此的刘某相撞,致刘某受伤,构成交通事故。事发后,事故车辆驾驶员驾车离开现场。该起事故责任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因事故车辆一方违反让行规定,肇事后逃逸,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之后,刘某就医治疗,支出医疗费1,688元。
经鉴定,被鉴定人刘某伤后酌情给予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刘某为此支出鉴定费900元。
法院另查明,事故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瓜子公司长沙分公司,事故车辆在平安保险武冈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30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审理中,瓜子公司长沙分公司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交付签收单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该车辆系租借给郑某使用,但未提交证据原件。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事实,本案事故责任在于事故车辆一方,而事故车辆登记在瓜子公司长沙分公司名下,故其对事故车辆应具有管理义务。现瓜子公司长沙分公司主张车辆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其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证据原件,故其主张难以被采纳。驾驶员事故后逃逸,则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免责。
瓜子公司长沙分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本案除交强险外应于赔付的部分由其承担。
瓜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郑某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并提交了第三方电子签名服务机构颁发数字证书完成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该第三方机构拥有有效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可信云认证》。故该证据予以确认,并认定郑某为该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系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交付的车辆存在缺陷,上诉人亦通过要求被上诉人提交驾驶证复印件的方式对其机动车驾驶资质进行了审查。经原审原告确认,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向其提供了车辆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因此,上诉人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及处理不存在过错。故所有责任应由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若不能提供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信息,或者不能提供机动车符合使用条件,未审核驾驶者是否符合准驾要求等,均视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