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李丽律师,《民法典》对于女性离婚的特殊保护的规定

时间:2022-12-19 16:27:2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盈科郑州婚家部主任李丽律师

// 开篇语 //

无论是1950年的婚姻法,还是1980年、2001年的婚姻法,对于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给予特别保护,始终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贯原则。保护的内容也十分广泛,从孕期、哺乳期保护到离婚保护等等。今年5月28日审议通过、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延续并丰富了这种保护,体现了法律对于女性的特殊关爱,更备具人性光辉。今天就带领大家一起领略民法典对于离婚女性的特殊保护。

// 01 财产分割 照顾女方 //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一条是关于夫妻离婚时处理共同财产的基本方式和原则。明确规定,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多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社会意识、法律规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各方面都得到了越来越好的贯彻,但也不能忽视,男性和女性在工作、家庭方面的投人和付出仍然未达到平衡。大多数情况下,女性相较男性而言对家庭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势必导致女性的自我发展和实现受到影响、经济收入减少或者没有经济收入。因此,在现有的情况下,离婚时给予女性一定的倾斜和照顾,既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 03 家务劳动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如今,我国社会的婚姻关系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仍然占据主导,女性往往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做出更多付出,这就意味着女性是家庭生活中贡献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以据此请求补偿,实则是对女性为家庭做贡献的一种 认可和肯定。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实施前,《婚姻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表示,承担家务较多的女性主张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民法典》的规定删除了这一前提,这样的改变无疑更符合我国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对于这一类女性的保护范围,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这一类女性的婚姻权利。

// 04 离婚经济帮助//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条是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该规定对于那些在家庭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甚至完全不掌握家庭经济状况的女性而言,是离婚时能得到的另一种保护。根据该规定,如果离婚时女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到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只要男方有负担能力,男方应该向女方提供经济帮助。经济帮助的方式,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不同,采取现金帮助、劳务帮助、实物帮助或者住房帮助等形式,可以视情况进行一次性帮助或者定期帮助等。但是需要提醒的是,离婚经济帮助是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经济帮助不能被当作无限期的生存手段,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05 特定情形下男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条规定的是当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婚姻法要求这些情形必须发生在离婚过程中,才让行为人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民法典则去掉了这一时间限制,只要是婚内男方有这些侵害女方财产权益的行为,离婚时都应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才被发现的,女方依然可以要求男方赔偿,赔偿的数额应该多于正常情况下女方应分割的数量。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情形中,少分或者不分的财产范围并不是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于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是婚内女性权益保护的有效武器。如果你正身处不幸婚姻中,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乘风破浪作,生活的主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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