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21:44:52来源:法律常识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新华社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针对此次刑责年龄下调,有律师认为,这主要是立法机关对于社会公众所关注的,某些低于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恶性犯罪行为无法被纳入刑法调整问题的回应,一定意义上也体现出刑事立法对不同时期社会环境需求的适应。
同时,此次调整也要通过严格的核准程序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尽可能的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挽救功能的兼顾。
“刑责年龄”标准科学性问题争论已久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陆元辉认为,此次刑责年龄下调,主要是立法机关对于社会公众所关注的,某些低于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恶性犯罪行为无法被纳入刑法调整问题的回应,一定意义上也体现出刑事立法对不同时期社会环境需求的适应。
“我们可以看到,2020年7月3日首次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刑责年龄下调相关内容。”陆元辉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针对这方面的内容,社会各界出现了许多呼吁的声音,因此,2020年10月21日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中,才出现了刑责年龄下调的内容。
与此同时,陆元辉还提到,在最终公布的修正条款中,专门提到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他认为,这是对刑责年龄下调的过程中,持有保留性的充分体现。“在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也要通过严格的核准程序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尽可能的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挽救功能的兼顾。”
陆元辉说,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十分复杂。实际上,关于“刑责年龄”标准的科学性的问题已在业界争论许久。
“客观上说,受限于历史、立法技术等因素,年龄只是对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心智和行为控制力的法律拟制,并不能完全解决当前极端低龄犯罪的问题,即法律拟定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心智和行为控制力,那么又出现12岁以下的相关案例,我们是否又继续调低这个年龄标准值得深思。”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在发展中予以调整
成都太琨律创始合伙人律师朱界平介绍,此次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涉及两个罪名:一是故意杀人罪;二是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罪中,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需要对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是这几种?朱界平认为,首先,这两个罪名为恶性犯罪,且从目前的犯罪率来说,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12周岁到14周岁的发生率逐年增高,并且法律的警示作用也要求从立法上遏制这类暴力恶性犯罪的发生率,再从根本上减少青少年的犯罪率。所以,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单拎出来作为12到14周岁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
“法律应该是动态而反省的,应当及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动。立法者在设限刑事责任年龄的时候,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然而,如果这种保护不在发展中予以及时调整,就会损害那些弱小无助的人的权利,甚至是无辜的生命。”朱界平认为,近年多个恶性案件都反映出,个别12岁周岁以上青少年已经明确地在向世人发出了性成熟和暴力的信号,如果按照固化思维非要说他只是个孩子,这不是一种生理偏见就是一种立法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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