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找债务律师收费标准,离婚协议能否规避债务纠纷

时间:2022-12-19 21:49:41来源:法律常识

裴某因为个人原因多次向唐某借款。借款到期后,裴某一直未向唐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唐某多次催款都未果。唐某称,如果再不立即还款则要起诉到法院。于是,裴某告知妻子安某自己借款的事情,并与妻子商议先离婚,将财产转到妻子名下,待事情过去一段时间再复婚。由此,裴某和安某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两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唐某在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后,发现裴某和安某离婚事宜以及财产分割事宜,于是找到安某要求还钱,被拒绝。

聂律师认为:

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应当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均约定归一方所有,致使夫妻另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无法有效清偿的,债权人知晓后,可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本案中,裴某和安某通过离婚协议来转移财产,造成唐某权利的维护困难,损害了唐某的债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唐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约定无效。

【来源:株洲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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