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23:30:12来源:法律常识
老婆送绿帽子、亲娘穿红鞋子(嫁)、儿孙一起啃老子……很多曾经的“家丑”随着时代变迁和人们观念改变,已经不再是难以启齿的问题,更多的是将问题摆上台面甚至诉上法庭寻求公权维护利益,但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劝老、病者立遗嘱恐怕仍然是大部分国人难以开口的心中之痛!
近期又频繁接触到继承纠纷案件,在此讲几个亲身经历的案例跟大家分享,希望能够对大家正确认识问题有所帮助:
案例一,17年夏某日,有一家人前来律所委托诉讼,因其母亲离世时未留下遗嘱而九位兄弟姐妹有两位在母亲之前离世,涉及继承、代位继承二十几位,因无法为母亲名下的上海龙州路某房产办理过户不得已需要推动诉讼程序;该套房产当时市值200万人民币,而二十几位继承人早就天南海北各处一方,其中一家子长年居住美国,估算下来应诉开支与可分得财产相差无几……
案例二:18年夏秋之间,一位家住普陀的爷叔约见,声称一直照顾养老的岳父时日不多,多年未曾谋面的大舅哥闻风而动欲分家财;稍作了解得知其老岳父中风多年,当时已经神智模糊多日不能言语无法表达自己意思,遗嘱之事只得作罢;
案例三:实践中,有遗嘱并不代表遗嘱就有效;19年初,前一年约见的爷叔再访,自己父亲多年前中度中风时找到“社区律师”立下遗嘱,但近期兄弟姐妹均对该遗嘱提出质疑,要求按法定继承;取遗嘱及当时“律师见证”的视频分析,发现其中诸多违反程序问题,仔细询问下才得知那位社区法律工作者私自收取服务费做了遗嘱见证服务;
这位法律工作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暂不讨论,这一份效力存在重大问题的遗嘱肯定无法确认遗嘱继承了!
那么,法定继承又代表了什么呢?
依据《继承法》第二章规定,“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虽然该法存在多年,但社会中仍然有很多重男轻女思想作怪不给女性继承人分配财产,内陆省份的农村地区这种情况非常普遍!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般应当均等。……”
冰冷的铅字转换成案例,情况一目了然:
张三因故突然离世未能留下遗嘱,因为给张三戴了绿帽正在与其闹离婚的李四仍然是其配偶,当然享有对张三财产的继承权!
其父张二,在张三年幼时与其母离异,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或尽其他任何抚养义务,做为张三的父亲当然享有张三财产的继承权!
其母三娘子,抛弃张三与他人私奔数十年音讯全无,亦从未尽过抚养义务,做为张三母亲当然享有张三财产的继承权!
其子张四,成年后居家啃老且长年虐待行动不便的张三,做为张三子女当然享有张三财产的继承权!
毫无疑问,张三泉下有知相信是不愿意将财产分配给上述诸人,但仅从《继承法》的亲缘继承关系上考虑时(不考虑前述涉及遗弃、虐待等可能剥夺继承权问题)上述几位都是第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以上故事也就说明了遗嘱的重要性。
那么为什么又说遗嘱会无效呢?
遗嘱形式很多,理论上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遗嘱都是有效的,但问题是:异议人肯定会不会承认愿意承认遗嘱效力,那么继承人又如何证明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呢?
现实生活中很多例子都是被继承人或年长、或因病,时日无多时继承人才不得不提出需要被继承人立下遗嘱,而此时的被继承人中难免有无法完全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属于公证处拒绝受理公证的范围;即便选择律师见证这种相对较为宽松的遗嘱处置方式,律师对于在见证时不能准确表达意思的被继承人多半也是会拒绝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不能得到履行,民族传统美德不能得到褒奖的尴尬局面。
换个角度来讨论问题,这个时候会发现其实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确实比立遗嘱来得方便一些,虽然难免也会存在一些法律纠纷但整体而言法律风险小了很多。
以近期的疫情而论,遗嘱、保险都应该被国人正确对待,不用以在这个问题上“讳疾忌医”!这两个问题上值得我们向西方学习,避免因为忌讳心理做怪而错失了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