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9:56:42来源:法律常识
文|田丽
编辑|王琰
在农村,放眼望去,总能看见些许稀疏分布的矮小建筑醒目坐落在田间,有养鸡场、养猪场、蘑菇基地……。我国,有的农村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管理规范不严格,导致很多前述养殖户没有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合格就在自家土地或承包土地上进行建筑。一般,这些农业养殖都建在偏僻地界,离农民居住位置远、不扰民。若不涉及土地征收,畜牧户可能从不知道自己建设的房屋属违法建筑。今天,小编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2007年,张某某在自家承包土地和转包他人土地上建造养鸡场,发展肉鸡养殖产业,之后,张某某在养鸡场内种植人工菌。2014年3月20日,张某某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使用养鸡场设施生产佛教用品。案涉养鸡场使用的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期间,该养鸡场未经过任何合法用地及房屋建盖的相关审批手续。
2019年4月12日,地方人民政府对张某某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其于2019年4月19日前拆除违法建筑。张某某未按期拆除,政府于2019年5月13日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养鸡场的厂房设施。
张某某认为政府无权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政府强拆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确认政府于2019年5月13日强制拆除张某某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分析:
法院经查明案件事实发现,张某某占用耕地进行养殖,虽经过村委会同意,报镇政府,但由于镇政府不作为,未经过县级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张某某在停止养殖后,未拆除养殖场进行复耕,也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将涉案土地变更为非农生产设施以生产佛教用品。
本案中,张某某的诉求是确认政府强拆养鸡舍厂房的行为违法。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政府强拆养鸡舍厂房的行为是否违法?
确定强拆行为是否违法之前,需要待查清两个事实,一是养鸡舍厂房是否是违法建筑;二是强拆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养鸡舍厂房是否是违法建筑问题。《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现已废止)规定“建造温室大棚和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签订复耕保证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但建造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畜禽饲养场、塘底已经固化的水产养殖场、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一补一’。”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
本案中,张某某建设的鸡舍厂房未经过备案手续,而且停止养殖后,未恢复耕地,擅自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进行生产,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属于违法建筑。
关于强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筑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具体包括:(1)调查认定。对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若符合,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书》。(2)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对违法建筑所有人作出行政处罚前,需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3)责令限期改正。对于违法建筑所有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4)催告。对于超过限期改正期限,当事人不改正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催告通知书》。(5)行政处罚。经催告,违法建筑所有人仍不限期拆除的,向其作出《强制拆除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本案中,经法院查明,上诉人镇人民政府在未经认定该建筑物属违法建筑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且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过程中,未给予上诉人张某某陈述、申辩的权利,被上诉人强制拆除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的程序规定,其行为应予撤销,但因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可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新邦律师说:
国家立法上允许在农村土地上建设养殖场。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因此,新邦律师提醒,如果有人想在农村土地上发展养殖产业,建设养殖设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经过审批备案,进行合法养殖,以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