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0:54:51来源:法律常识
早读是一种良好的习惯。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工作者,我常常从朗读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攫取”与体会刑事辩护的相关知识。
以下为今早朗读《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之后的读后感:
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未履行重大程序性决定的通知义务:
(1)移送审查起诉未通知辩护律师;
(2)退回补充侦查未通知辩护律师;
(3)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不通知辩护律师;
(3)宣告判决到看守所宣告判决后才通知辩护律师。
我亲办案件:广东某市陆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根据起诉书记载的证据清单,辩护律师申请复制作为证据使用的26光盘,本案承办法官竟一直不允许,称辩护律师如果要阅卷可以向公诉方申请。
法院这是典型地、赤裸裸地侵犯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除了人民检察院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外不能复制、摘抄、查阅外,都属于可以复制、摘抄、查阅的范围。
我亲办案件:四川某市徐某涉嫌诈骗二审案,因庭前会议申请查阅一审庭审录像,中院法院竟在庭审当天当庭训诫提出申请的律师,理由是申请理由在主观上侮辱了法官的智慧,法官还当庭表示要投诉该名律师,虽后来可能是因为该法官有自知之明而未采取相关的荒唐行为。
法院这是典型地、赤裸裸地侵犯辩护律师的申请权。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条规定,申请查阅甚至都不许理由。由此可见,四川某市徐某诈骗二审案,侮辱的恰恰不是法官的智慧,而是辩护律师的智慧。
注:因该案的判决结果支持了我方辩护律师的观点,将当事人12年刑期改判为6年,过程虽然遭遇到法官的侵权,但结果达到了辩护的目的。庭后,经三思,辩护律师放弃了投诉、控告该法官的方案。
虽规定已经出台了7年左右,但实务中仍然不断发生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形,前述所遭遇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非特例,而是常例。
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