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4:26:14来源:法律常识
村委会对村民、村务的管理,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一种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行为,一种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行为。此外,还有一种是由村委会出面实施,但其实质是受政府委托实施的行为。
一、村委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行为。
1、首先,村委会实施该行为,系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只有实施的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为,才属于行政行为。
2、对村委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
首先,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其次,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村委会进行改正。
法律依据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注意:如果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对于这种行为属于行政主体之间的层级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能就村委会这种行为,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村委会实施村民自治范围内的行为。
1、村委会实施村民自治范围内的行为,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实施的,但需要依照相应的程序,通过民主程序通过决议。否则通过的决议,就是村民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议。如果没有通过任何决议就实施损害村民权利的行为,就属于民事侵权。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村委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行为。
村民对村委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行为不服,应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村委会行为的性质不同,维权的方案也必将不一样。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正确的区分,是制定维权方案的关键,更是维权能否成功的第一步。所以,在对村委会的行为不服时,应首先咨询律师,进行正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