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1:43:07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高杰山虚构能让李某承揽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临沂香缇郡一期外墙保温工程的事实,使用伪造的山东中和富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与李某签订了外墙保温合同,收取李某定金10万元。后因无法承揽工程,经李某催要,分两次退还给李某99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杰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宣判送达后,原审被告人高杰山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被害人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诉人在案发前已退还了李某所交的定金,且双方因该合同纠纷已在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不能将该经济纠纷作为犯罪来处理。其辩护人提出了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高杰山收取了李某定金,因无法承揽到工程,经李某催要后,退还了定金。后双方因该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因此,上述事实不能证实上诉人高杰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高杰山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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