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02:24:10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1〕Z4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大学本科,2007年2月任淮南市某局某支队某大队大队长,2014年10月任淮南市某局某支队某科科长,2019年9月任淮南市**局**支队**委员、副支队长。段某某涉嫌违纪违法,于2021年4月1日由淮南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寿县监察委员会管辖;次日寿县监察委员会以涉嫌违法立案调查,同日,经淮南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对段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决定逮捕,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寿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事实
2011年11月,淮南市**政府组织**大队、**局、**分局对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等问题联合执法,并要求联合执法的罚没款入区财政后,返还作为工作经费。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段某某虚构电脑耗材、配件维修等开支,以虚开发票,后从八公山区**局报账,套取工作经费253745 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二、受贿事实
1.2007年10月左右至2018年5月,孙某某为了使其公司负责的**大队楼房改造、装饰工程能顺利通过验收,同时也为了与段某某搞好关系,分三次送给被告人段某某共计30000元现金。
2. 2011年11月,吴某某将其购买的劳斯莱斯牌(车牌号:皖**)汽车出售,因其拥有该车不满三年,按照规定不能保留车牌,为了能保留该车车牌,遂委托郑某某找段某某帮忙。2012年3月,吴某某在段某某帮助下将该车牌注册到其大众牌汽车上。为了表示对段某某的感谢,吴某某通过郑某某送给被告人30000现金。
3.**大队经常将查扣车辆停放于**停车场,**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费。该停车场负责人张某某为了与段某某搞好关系,照顾其生意,遂以70000元购买了段某某现代牌越野车。该车系段某某于2012年4月以30000元购买,并维修装潢花费10000元。被告人段某某从中获得30000元。
4. 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淮南市**有限公司修理厂负责人邹某某为了与段某某搞好关系,让其照顾生意,遂与段某某约定以4分的高利息向段某某借款40万元。后,邹某某以帮助放贷获取利息的名义,送给被告人68000元。
5.2019年7月,董某某驾车与王某某驾驶得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董某某为了减轻责任而找万某某帮忙。万某某请托段某某关照。同年8月,为表示感谢,万某某送给被告人20000元。
6.2020年2月,马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张某某驾驶得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马某某的小型客车由**有限公司淮南**子公司承保,该公司理赔主管鲍某某为了减少理赔款,通过余某某请托段某某关照。2020年4月,鲍某某为了表示感谢,通过余某某送给被告人32000元现金。
7.2021年春节后的一天,刘某某为了其运输土方渣土的车辆不受处罚,请托段某某向**部门打招呼,送给被告人10000元现金。
三、徇私枉法事实
2014年10月,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田家庵区**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查获。郑某某请求段某某帮忙。段某某打电话给时任**大队副大队长丁某某(另处)要求对郑某某予以关照。同年11 月,该案主办民警李某某(另处)按照**大队副大队长丁某某安排,给郑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发现郑某某已于2014年4月因涉嫌行贿罪被大通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李某某向丁某某汇报后,丁某某仍授意李某某让郑某某自行离去。**大队未按规定对郑某某报请逮捕,也未移送检察院并案处理。
2015年1月,郑某某因犯行贿罪被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1月,**大队要求郑某某限期归案接受处理。郑某某担心在缓刑期间处理醉驾会被撤销缓刑,再次请时任淮南市**局**支队**科科长段某某帮忙。段某某打电话给时任**大队副大队长李某某(另处),要求待郑某某缓刑期满后再处理醉驾一事。郑某某缓刑期满后,**大队一直未对郑某某危险驾驶案进行处理。2017年7月,因有群众实名举报,李某某让段某某通知郑某某归案。经段某某联系,郑某某才前往**大队接受处理,后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另查明,段某某与郑某某交往密切。段某某曾借70万给郑某某,并按照月息2 分收取利息47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记账凭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淮公干(2007)35号文件、淮公干(2014)30号文件、淮公干(2019)24号文件等书证;2.郑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253745元,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0000元,并徇私情使有罪的不受追诉或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某某
2021年7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卷宗拾册
3.换押证壹份。
4.刑事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各壹份
整理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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