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3:23:14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件事实
2018年8月25日,游客姚某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普吉双飞七天五晚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于2018年9月3日出发,2018年9月9日结束。合同签订后,姚某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用,并随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前往泰国普吉岛旅游。2018年9月5日下午,姚某随团至当地PP岛游玩时,赤脚在游艇上看其他团员在水中玩耍,因导游从水中上到游艇开玩笑追逐,致使姚某奔跑滑倒并摔伤右手手臂。姚某摔伤后,导游并未送其在当地就医,姚某自行购买了药物外敷。
回国后,经过华西医院诊断为骨折,进行内固定术治疗,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游客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10余万元。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认为旅行社在此次游览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并没有及时对游客姚某受伤进行救治义务,对游客可能存在伤情加重的情况存在过错,由被告旅行社向游客赔偿77775.95元。
二审法院判决:
旅行社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律师解读
姚某女士与旅行社签订了正规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旅行社具有事前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的义务,游览过程中,也应当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事后,也具有及时救助的义务。并且还应当保障游客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
本案中,游客姚某在PP岛上的游艇上游玩时,由于导游的追逐打闹,导致游客姚某滑倒摔伤。在这一过程中,旅行社并未进行相关的提醒告知,或者在游艇相关地方设置提示注意安全的标志,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导致游客姚某的受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导游的追逐打闹也是游客受伤的重要原因。导游受旅行社的委派向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的旅游服务,代表公司行为,导游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由其所在的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特别提醒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需要特别提示注意的为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度的,而是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在事故发生之后,不管旅行社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首先进行及时的救治义务,以免扩大损失。否则,旅行社还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导游在旅游过程中,行使向导、讲解以及提供其他的旅游服务的职责,得到了公司的授权属于公司行为,若导游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过错,则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旅行社应当注重对导游工作人员的培训,安排合法合格的导游人员,以免给旅行社带来不必要的投诉纠纷等。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