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找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舅舅死了房产继承

时间:2022-12-21 05:28:0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

一名38岁男子去世

舅舅帮还贷欲继承房产被拒

法院判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引发网友热议

事情是这样的

近日,38岁的北京人杨某利去世,留下了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

这意味着,没有人继承杨某利的房子。2014年底杨某利花115万多元买了这套房子,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曾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贷款。但其舅舅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4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这则消息让很多人产生疑惑,在一般的认知里,舅舅属于是非常亲近的亲属了,这么近的亲属都没有财产处置的权利,反而是毫无关系的生前住所地民政局能成为遗产管理人?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对此,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明和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这样说。

民法典:

侄子女也可以继承

汪明介绍,继承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则按照优先顺序来确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近些年出现了没有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情况,比如,无儿无女,兄弟姐妹也不在世,只有兄弟姐妹的孩子在世的情况。按照上面的规定也是无法继承的,所以这次民法典将上述情况考虑进去,做了一个专门规定。即民法典1128条第2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个规定解决了侄子女也可以继承的问题。

“无继承人”情况:

民政部门或村委会

担任遗产管理人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表示,这个案例中的情况在现实中比较罕见。符合法律规定的“无继承人”的情况,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现实生活中除了一般法定继承,还会有遗嘱继承的情况,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遗赠协议。

此外,陈律师也做了提醒,如果想避免因遗嘱纠纷,可提前去做公证遗嘱,“国家也是比较鼓励公证遗嘱的,尤其是对70周岁以上的人,公证遗嘱是不收费的。”

转自长江日报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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