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6:38:47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 牛其昌
因女儿出生三天后在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山东莱芜男子陈建利持刀砍击主治医生李宝华头部数刀致其当场死亡。一审陈建利被判处死刑后,法院二审宣布择期宣判。近日,备受关注的“莱芜杀医案”又有最新进展。
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二审开庭结束后,陈建利及其家属解除了对原法律援助律师的委托,并重新委托了代理律师。陈建利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冬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目前正在推进该案再次开庭,并就再次开庭的可能性与主办法官进行了沟通。
与此同时,作为新生儿的法定监护人,陈建利及其妻子一纸诉状将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下称“莱钢医院”)告上法庭,针对其侵权责任索赔100万元。2019年6月25日,侵权索赔一案已被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据莱芜市中院(现已归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16年2月19日,陈建利之女在莱钢医院出生,产后第一天(20日)出现发烧症状,于21日转入莱钢医院儿科病房,同日经医治无效死亡。
2016年10月3日8时许,陈建利驾驶摩托车赶往莱钢医院,途中购买一把单刃砍刀,放入随身携带的一绿色帆布包内。当日9时45分许,陈建利进入莱钢医院外科楼五楼儿科病房,在医生休息室找到李宝华,质问李宝华其女儿死因及赔偿问题。
因不满李宝华答复,趁其接听电话之机,陈建利抽出帆布包内的砍刀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李宝华跑出门外,陈建利持刀追赶至医生办公室门口,又猛力砍击李宝华头部两刀,进入医生办公室后又连续用力砍击李宝华头部数刀,致其颅骨粉碎,脑浆迸裂,当场死亡。在场的医护人员欲入室施救,被陈建利持刀阻止,随后出警人员赶到将其控制。
经法医学鉴定,李宝华系被他人用具有一定质量、刃长的锐器砍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利为发泄不满情绪,公然持刀杀害诊疗医生,并致一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建利在法庭上辩称,其不是预谋杀人,而是故意伤害;砍人后其让在场的医护人员报警,构成自首;医院部分医护人员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医院的病例是假的;李宝华开始说其女儿是胃出血,后来又说是肺出血;自己询问是否转院治疗,李宝华说省里的医疗设备跟莱钢差不多。
从陈建利的女儿死亡到杀害李宝华,时间长达8个多月。陈建利称,在此期间,他始终未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其间因打砸医院办公室,陈建利还向当地派出所缴纳了2万元保证金。
陈建利的亲属曾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因为莱钢医院的医疗事故,导致陈建利出生仅3天的女儿死亡,这是激起陈建利杀人的导火索。而在陈建利女儿死亡到其杀人长达8个月时间里,院方曾多次拒绝陈建利提出的赔偿方案,这进一步激化了陈建利的情绪。
而据莱钢医院院长张绪春的证言,事发后,医院曾召集全体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儿科、产科、医务科、保卫科、医院办公室)人员参加会议,经过讨论,认为医院没有过错,“采取的诊疗措施没有半点瑕疵,包括用药、治疗措施及时、得当”。“因为没有尸检,原因不好说明,临床推断是重症感染和败血,因此莱钢医院包括李宝华在内的医生采取的诊疗措施与陈建利女儿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在一审判决中,尽管法院认定莱钢医院和派出所存在不当行为,但法院同时也称,二者的不当行为不应成为陈建利杀人的理由。在被告人诉求不能实现时,预谋报复杀人,杀害无辜医生,罪行极其严重。医院工作的不足和派出所未依法履职,均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理。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二审开庭时,陈建利的法律援助律师曾表示,莱钢医院属于被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的量刑应予以考虑。但是一审判决既没从轻量刑,也未体现后续相关部门对医院和派出所进行追责。
张冬冬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6月21日,他曾前往济南市第五看守所会见陈建利,陈建利在看守所内撤销了对之前两位法律援助律师的委托,并委托他与另外一位律师为其做刑事辩护。同一天,张冬冬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委托手续以及初步辩护意见,并与主办法官就案件罪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是否可以再次开庭等进行了沟通。
谈及再次开庭的可能性,张冬冬认为,该案部分关键事实并未查清,上诉人已经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重新委托了律师,且委托了法医有专门知识的人,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该案发表新的意见。此外,陈建利及其妻子针对莱钢医院也提起了民事诉讼。
“如果是医疗事故,那么医院构成犯罪;如果是医疗过错,那是医院是侵权责任是民事纠纷。总之,医院、被害人可能存在过错在先的行为,不仅仅是事后面对医患纠纷处理不当的问题。”张冬冬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据陈建利及其妻子向钢城区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显示,请求依法判令莱钢医院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万元。他们认为,新生儿突然死亡,原告一家及亲朋好友都无法接受,要求被告医务人员说明抢救方案及死因,被告逃避、以种种理由推诿扯皮,不给予任何明确解释,拒不配合原告维权。在此背景下,原告无奈砸损医院少量财物,后赔偿被告2万元。
起诉状还指出,2016年1月21日,在派出所的监督下,被告莱钢医院不得已仅复印26页病历给原告,并恶意扣留患儿尸体不准原告领取,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6月原告被允许再次复印,得病历44页(含身份证复印件一页共计45页),被告表示再无别的病历了。
张冬冬对此表示,就这45页或44页病历来看,疑点重重,问题甚多。其中,原告陈建利的多处签名存在肉眼可明辨的区别,明显不是同一个人签署,另有多处未有原告签名的病历堂而皇之的被被告当作病历复印给原告。此外,1月21日未在治疗现场的冯德利医生的名字赫然出现在病历之中,且多次出现。
“被告先是拒不配合原告封存、复印病历,后是提供给原告前后矛盾、虚假不实的病历,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行为,具有严重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冬冬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