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9:22:43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疫情过去,各行业在市政府统一指导下有序复工复产,看守所会见也要逐步恢复正常,经市律协与有关部门协调,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对看守所会见做了最新的安排并通报如下:
一、律师会见申请
原则上须通过“监所律师会见”小程序预约会见。符合下列情形看守所应接受现场申请:
(一)案件处于一、二审阶段,在开庭前确有需要的,律师可持《出庭通知书》至少提前三天至看守所现场提出会见申请。
(二)法律援助律师、外省市律师可至看守所现场办理确认委托关系手续的同时提出会见申请,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二、律师会见防疫要求
至看守所办事的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应逐一测量体温,验证健康码、行程码,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签订健康承诺书,消毒及登记可供联系的电话等,并现场进行抗原检测(办理相关手续不进入封闭区域的,可以不进行抗原检测)。
(一)“随申码”“行程码”显示为黄色、红色的,体温异常的不予接待。
(二)有境外旅居史的,未落实入境隔离政策的,不予接待。
(三)有外省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行程码显示的最小行政区划为准)旅居史的,离开或途径该地区当日,仍未降为低风险的,且到沪时间不足14日的,不予接待。
(四)律师会见期间,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员应佩戴防护级口罩(N95/KN95)、一次性手套、鞋套、防护服(办理相关手续不进入封闭区域的,可以不穿着防护服),会见中途取下防护用具或有其他违反监所防疫措施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停止会见。
(五)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员应配合看守所检测体温、抗原及如实填写可供联系的电话等信息,说明30日内是否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或疑似确诊病例人员接触史等,未提交、不配合、提交信息不实或有疑似症状者,公安监所有权拒绝相关人员进入及办理相关事宜。
三、律师会见形式
会见采取音、视频的方式,看守所应允许符合会见条件的其他委托律师、律师助理及翻译等人员参与会见(远程视频会见的除外)。不得以一名律师预约为由限制或拒绝其他符合条件的会见参与人一同会见。相关文书需交被会见人签字的,由现场戒护民警转递。
四、其他要求
(一)律师助理需要参与会见的,应按《关于印发〈关于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公通字〔2017〕68号)要求,提供《律师助理身份核实申请受理回执》。案件处于检、法阶段的可参照执行或提供相关单位同意律师助理参与会见的书面材料。
(二)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员可自行携带未拆封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卡、抗原提取液、抗原提取管及采样拭子,在现场看守所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检测。
(三)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员建议佩戴外表面有明显标识防护等级符合N95/KN95标准的口罩,避免因口罩防护等级是否符合看守所防疫要求产生争议,影响相关律师会见。
(四)建议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员提前30分钟以上到看守所办理相关会见手续,避免因落实相关防疫措施耗时影响律师会见的正常进行。
特此函告
上海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