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0:55:01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本婚姻律师在三河市燕郊法庭代理原告郭女士(化名)出席了一起离婚案件的庭审。案情大致是:郭女士与王先生(化名)在山东老家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0月日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被告王先生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支付首付25万,贷款35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并装修。由于男方经济条件一般,为购买涉案房产已经负债累累,为了帮助二人装修婚房,郭女士的母亲在男方母亲的要求下前后共借给二人6万元装修款,其中4万元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给入了郭女士的帐号,剩余2万元以现金的方式亲自交给到了男方的手里。因装修已完成,该2万元一直由男方保管未动。就在二人本应搬入婚房踏踏实实地过日子的时候,男方的母亲却因不满儿媳的长相而故意搬弄是非,并在婚房装修刚完的第二月便指使男方将郭女士赶出了家门,同时还提出了离婚的要求。虽经亲友劝解,男方及其母亲仍然固执己见。郭女士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向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在准备证据期间,本离婚律师发现郭女士母亲以现金形式交给男方的2万元缺乏凭据,虽经多方尝试依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本律师只能打算在开庭审理时通过盘问及辩论的方式证明此事,却没想到今天开庭时这个问题很意外地出现了转机。原来,我方在起诉书的分割离婚财产部分要求由被告补偿我方婚后帮助其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5万4千元及装修借款6万元。而被告王先生及其母亲看到起诉书后,出于对婚姻法的无知,而认为房子是自己的,与房子有关的一切也应属于自己,所以在其提交的答辩状中只认可郭女士母亲借给王先生的现金2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余一概不同意补偿或返还。既然我方本来很难证明的事实已经被对方在答辩中认可,本律师当然不会客气。在法庭上当场指出:“虽然关于这2万元的问题我方没能提交相关证据,但被告在自己的答辩中已经对此予以认可,其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自认。作为原告,我方已无必要再加以证明,恳请法院予以认定并判决由被告返还。”见此情景,王先生及其母亲懊悔不已,但为时已晚,再争辩也是徒劳。因为书记员已经记入笔录,其提交的答辩状也已收入法院的案卷里。
这个案件不久就会出判决,相信法官一定会主持公道,将这笔钱返还给原告。一个看似难以解决的问题就因为本律师当庭抓住了被告在答辩状中的疏漏便迎刃而解了。在之前的文章里,本律师就曾多次论述过答辩状对被告一方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如果您是离婚案件里的被告,在情况不明的状态下,一定要谨慎对待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