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5:12:07来源:法律常识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措施》,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为天津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继2018年出台“津检十条”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各项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持续跟进,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更好发挥案例在释法说理、宣传法治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市检察院近期将陆续发布一批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和稳定的司法预期。
天津市检察机关营造
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1
张某某等26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发票案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生,公司财务主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生,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
其他24名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略)。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等26人系20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分别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以其公司缺少进项发票等原因,通过他人介绍或者自行联系,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销售方为中云华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华远公司,其经营人已被提起公诉),购买方为其经营或者任职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刑法第205条、第205条之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其中李某某等21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自5.3万余元至40.9万余元;另有4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自93.4万元至144万元;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1.8万余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20万元。后中云华远公司相关人员被侦查机关抓获,上述26人中张某某、李某某等23人主动投案,其余3人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补缴税款或将虚开的票据作财务转出,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1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26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26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民营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因经营面临困境,为降低经营成本,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中,张某某、李某某等23人具有自首情节,其余3人具有坦白情节,均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补缴税款或者作出财务处理,主动挽回、避免国家税收损失。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入了解涉案企业情况,发现20家民营企业均有实际经营业务,均未受过行政处罚,征信良好,其中9家为高新企业。承办检察官对2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摆脱企业的经营困境无异于饮鸩止渴,应当采取积极、合法的方式面对困难,走出困境。经过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涉案 26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悔过书、检讨书,深刻认识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本案26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主动与侦查机关、辩护人沟通并听取意见后,综合考虑本案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检察机关依法对金某某等2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26名被不起诉人均未提出申诉,侦查机关未提请复议、复核,不起诉决定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 |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犯罪案件,要坚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依法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相结合。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要服务大局,自觉落实中央、市委和高检院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各项要求,防止就案办案。本案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案20家民营企业的26名相关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因涉案人数多、规模大而产生畏难情绪、避嫌思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避免机械执法,体现了善作为、敢担当的检察精神。 |
2 | 对于刑法中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法定犯”,在已经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已足以达到教育、惩治效果的情况下,客观评价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充分考量提起公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契合当前“六稳”、“六保”工作大局,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3 | 对于不起诉案件,应该采用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方式,自觉接受监督,提升检察公信力。本案办理期间,恰逢疫情形势严峻时期,不具备进行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的条件,检察机关变通办案方式,采取视频形式宣告不起诉决定,同时邀请司法机关指派律师全程见证,既落实了防控要求,避免了人员集中,又主动接受监督,保证了办案程序的公开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