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找看守所会见律师哪家服务好,律师诱导证人作伪证

时间:2022-12-23 01:19:48来源:法律常识

“讲话要谨慎”、“希望将案件扛下来” ……几名律师为帮委托人开脱罪责,居然对作为重要证人的同案中其他几名嫌疑人说出这些荒唐话。2019年8月12日,广东省惠州市,3名律师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提起公诉一案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有此案判决结果的公开报道。

■荒唐纸条

为帮抢劫案主犯开脱罪责 3律师要求嫌疑人作伪证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8日,杨某垌、刘某荣(案件已判决)和杨某(取保候审)3人因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而该案主犯王某伟当时在逃,其得知杨某垌等3名同伙被抓后,找到被告人陈某(非律师),让其帮忙会见3名同伙,并设法帮自己开脱罪责。

随后,陈某找到律师叶某某,提出让其再帮忙多找2名律师。3名律师找齐后一同去会见杨某垌等3人,并约定:会见1个人给3000元钱。同年11月13日下午,叶某某与约好的丘某某(律师)、黄某某(律师)以及陈某到惠州市看守所门口碰面,商讨会见事宜。

随后,叶某某、丘某某、黄某某3人持由陈某假冒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会见。会见时,叶某某、黄某某根据陈某要求,分别提出让刘某荣、杨某垌作伪证;而丘某某在会见时根据陈某要求将纸条给杨某看,让其作伪证将案件扛下来。

事后,陈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三次支付了共9000元给叶某某。然而,在后来的民警提审讯问环节中,杨某垌、刘某荣、杨某3人并未按照律师要求提供虚假供述,而是将3名律师分别要求他们做伪证的情况供述出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叶某某、丘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当天的庭审中,辩护人均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 律师说法:

律师职业风险很高 行使调查取证权时要谨慎

庭审当天,共有近60名律师旁听。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在旁听庭审后表示,律师执业风险很高,希望委托人不要向自己的律师提出违法要求。还有业内人士表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调查取证权时要谨慎,向证人调查取证时要注意防范风险。

就律师的业务范围及职能,华商报记者查询相关资料了解到,律师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仅仅为了9000元,三名被告人一改律师身份坐上了被告席,值得吗?那么,律师作为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事实上没有为委托人提供正当的法律援助,而是帮助委托人要求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此类行为应面临哪些法律处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对此,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1、本案中3名律师可谓知法犯法,那么具体来说,他们的所作所为触犯了哪些法律?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涉事律师主要违法行为集中在两方面:(1) 接受案外人陈某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属于非法接受委托,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之规定,仅有监护人、近亲属有权帮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陈某并非本案3位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及近亲属,所以无权委托,涉案律师未查实身份,随便接受委托,且为当事人传递带有虚假违背事实内容的讯息或纸条,属于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之规定,同时,其接受委托时明知会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传递虚假不实讯息,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将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之规定,面临刑事处罚和吊销律师证的责任。

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广玄:3名律师触犯了刑法306条第一款,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可能被惠州市司法局处以停止执业6个月至1年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2、律师受过刑事处罚后是否意味着永远丧失了执业资格?

赵良善:一旦认定涉案律师属于刑事故意犯罪且受到刑事处罚的,那么吊销律师证是必然的,这是从事律师行业最重的处罚,根据《律师法》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吊销律师证,即使再次通过资格考试,司法部门也不再颁发律师证,也就是说,因刑事犯罪被吊销律师证,这辈子都不能再干律师了,这对于律师来说是非常严重的处罚。

梁广玄: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将面临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等一系列处罚,也就是说将永远丧失律师执业资格,也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这意味着彻底告别律师队伍,结束了自己的律师生涯,是严厉的行业处罚。

3、对于律师在受委托过程中禁止帮委托人作伪证,律师职业道德方面对此有无明确规定?

赵良善:律师不得作伪证除《刑法》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及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也对律师职业提出了要求。

梁广玄:禁止帮助委托人做伪证,除了《刑法》、《律师法》规定外,其行业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也有明确规定,具体见该规范第七条第一款。

4、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在与委托人的沟通中,应当注意避免哪些风险?

赵良善:律师在与委托人沟通过程中,应当从法律层面告知委托人案件事实、辩护方向、策略、风险、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多是传达内容以及解释案件、法律规定等,避免与委托人有超过委托范围及法律规定以外的解除、联络。

梁广玄:本案中,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表面上是刑事辩护,但是实际内容是借律师会见的权利实施妨害作证的违法事宜。从民法的角度看,这种违法事项的委托属于《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委托。

所以,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委托事项的合法性。

5、三名律师知法犯法是明摆的事,为什么辩护人还为他们做了无罪辩护?请问此举有据可依吗?

赵良善: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辩护权是自由的,无罪辩护是辩护人的一项权利,如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可以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如无罪辩护不成立,法院会在判决书中注明不采纳辩护人无罪辩护的意见。

梁广玄:无罪有几种情形,有的是性质上违法、但是情节轻微达不到刑事处罚的无罪,有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本案因为妨害作证行为中,三名被教唆做伪证的人员并未实际做伪证,根据《刑法》29条,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本案也没有造成实际后果,总体上可能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种情况下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6、该案对普通民众、以及律师团队带来哪些思考?

赵良善:普通民众是法律的需求者,在请求法律帮助时要合理、合法,避免给案件、代理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更要学会筛选案件,筛选当事人,熟悉职业法律法规,避免因职业不当、疏忽等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梁广玄:该案对于普通民众的警示是要守法,即使维权要依法进行。本案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法律赋予的人权之一。但是如果不依法进行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就像本案中受在逃主犯委托的陈某,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他作为教唆者,也构成共同犯罪。

对于律师的警示就是生活再难,也要守住底线,律师并不是外界传说的个个年入数十万元。全国律师的真实平均收入并不比其他行业高,尤其是从业时间不长的律师。本案中,三个律师每人收费平均3000元,已经低于行业收费标准,但是还铤而走险,明显是从业时间段、缺乏业务,收入不高的律师。这就要求我们律师在生活艰难时要能守住底线,没有业务时可以多学习充电,到有业务时才能把业务做精,建立起口碑,以后才能在行业立足。

华商报记者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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