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13:12:0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摘要
田某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机动车一方所负的全部责任为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后查明,该车事发时无交强险,只有30万的三者险。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6日,孙某某驾驶辽A牌照车辆与田某的自行车相撞,导致田某受伤。在事故发生后,田某昏迷送医院抢救。田某父亲与其同学王某,在交警的主持下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田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由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田某不再追究孙某某方的任何赔偿责任。
协议签订后,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事故责任。
田某受伤后被送至沈阳市739医院共住院治疗45天,被诊断为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膜外血肿,顶骨骨折等。后经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双十级。
经查,孙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过期,在保险有限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其车辆的所有人是孙某某男友依某姐姐的,依某为实际所有人。
律师策略
本案所解决的法律争议焦点问题是王某代替田某签署的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对双方有约束力,该协议书是否与本案有关。
盈科沈阳谭平律师作为田某的代理律师,代理思路为:1.此协议规定了第三人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所以此协议无效。2.此协议妄图以合理的手段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因为没有交强险而逃避对我方的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3.即使该协议在签订时不是无效的,我方在事故发生后脑部受重伤昏迷并在此后进行了脑部手术,此协议为无权代理人签署,我方不予追认。4.如果根据此协议,我方丧失了对于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12.2万赔偿款追讨的权力,明显违背了《民法总则》中公平的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内容有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案件结果
1.法院一审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孙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侵权人孙某某驾驶的辽A 轿车的实际所有人为依某,依某系该车辆的投保义务人。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应首先由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关于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案外人王某代理田某与孙某某订立该协议书,田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与田某系同学关系,不具有法定代理的情形,孙某某并未举证证明订立该协议书时,王某已取得代理权,并经本院查证仍不能取得王某具有代理权的相应证据,现田某拒绝追认,故该协议书并未成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孙某某,不能依据协议书,免除应负的赔偿责任。
2.法院二审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9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孙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代替田某签署的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对双方有约束力,该协议书是否与本案有关。本案田某与王某系同学关系,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在田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期间,且在田某未同意授权王某关于事故处理权限的情况下,王某私自与孙某某就孙某某与田某跟事故处理相关的权利义务等赔偿协议书并签字,该份协议书的效力事后也未得到田某某的进一步追认,故应无效。因该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故对田某等无约束力,对孙某某亦无约束力。另该协议书的内容涉及田某对孙某某侵权责任追责问题,孙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并未投保有效的交强险,故孙某某应与车主依某共同连带承担对田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首先查明肇事车辆的保险问题。之后按照法律的流程,由交警部门认定双方的责任。如果因为责任的划分问题想要签订和解协议,也应该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签署。对于保险不全的车辆,更不能轻易签署内容不完全了解的协议。
律师简介
中国女社签约导师
正胜中国律师联盟金牌讲师
沈阳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候补委员
盈科沈阳青工委学习部副部长
具有工学学士学位,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等。
业务领域 :婚姻家事纠纷处理,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公司法实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民商事诉讼、承兑汇票纠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刑事辩护等。
编辑排版丨盈科沈阳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