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8:08:39来源:法律常识
在合同纠纷中,一般认为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用,否则难以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但仲裁就不一样,绝大多数仲裁机构都会尽量对仲裁申请获得支持一方的仲裁申请人提出的律师费请求予以支持。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院判例支持胜诉方律师费主张。
例如在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本案中,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虽然该案并非指导案例,但也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全国法院具有一定的示范性。
因此,在律师实务中,如果自己代表的一方确实为了维权支出了律师费用,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妨在诉讼请求中一并列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用。
问题是,若是代理被告呢,如果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承担被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该如何处理呢?这样的情形其实不在少数。如果被告没有提起反诉,只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或者反驳,实在难以在同一案件中提出相应的请求,即使提出,也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那么,被告可否仅就律师费承担问题提起反诉呢?虽然实践中鲜有人提出,但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作为独立之诉,它与本诉有牵连,但又是一种新的诉讼法律关系。
反诉提起的条件包括:
1.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2.反诉诉请应与本诉的诉请具有牵连性。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4.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
5.反诉请求的目的是为吞并、抵销或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少于等于或者大于本诉请求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基于同一案件事实要求原告方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也即提起反诉。当然,被告也可以不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另行起诉要求败诉的原告承担己方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