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2:31:0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丨韶山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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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活泼好动,课间玩游戏,伤到了同学,那责任谁来承担呢?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小勇与小欢、小乐、小龙、小虎、小天、小可等六人均系韶山某学校的五年级学生。2021年1月8日上午大课间时,小欢、小乐、小龙等六人在学校走廊玩“碰瓷”游戏(又名“背人”游戏),小勇在走廊中靠墙看着他们玩耍,六人不小心将小勇撞倒,致使小勇受伤。事故发生后,班主任通知小勇父亲到校,两人一同将小勇抬至班主任办公室。之后,小虎家长也经通知到校,在商议处理中,小虎家长提议先救人,此时小勇才被送至医院并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原告小勇要求六名同学和学校共同赔偿医药费、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04,940.14元。原、被告就赔偿责任多次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六被告在课间玩耍中致使原告受伤,虽无主观故意,但均存在一定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作用相当,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由六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韶山某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本案中的“碰瓷”游戏,在事故发生前学生曾多次玩过,被告韶山某学校未意识到该游戏具有危险性,亦未对此问题进行训诫、纠正、制止,存在安全隐患;被告韶山某学校在课间休息时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事故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虽学校制度及会议记录、班主任工作手册中提及安全管理制度,但学校未能证明其制度已执行到位,因此韶山某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综上所述,韶山某学校应承担责任。
被告小虎、小天、小可家长辩称三被告不是直接侵权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六被告共同参加游戏,在玩耍中致使原告受伤,六被告的作用和地位相当,况且均为自控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不应亦不便区分各自责任。因此,六被告的侵权责任均等。
综上,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各方的责任比例为:小欢、小乐、小龙、小虎、小天、小可六被告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法定代理人各自赔偿原告小勇损失8,745.01元;被告韶山某学校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小勇损失52,470.07元(学校购买了校园意外责任险,其中25,000元已由保险理赔支付)。
课间休息期间,适度运动有助于强健体魄,促进孩子们身心健康成长。但课间活动务必要注意安全,提高对危险的意识防范,谨防因追逐打闹过失造成伤害。
本案中,六名小学生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对游戏行为的危险有一定的认识,但还处于较小的年龄,对各自行为的控制能力和引发的严重后果认知水平较低。学校采用了封闭管理制度,对于学生在校内一些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为、活动,应有一定的预判防范及处置,为学生创造积极向上、严肃活泼、安全放心的学习生活环境。当然,并非所有案件中学校都被判担责,学校举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不承担责任。
另外,202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承担着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因此家长也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在家庭教育中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与校方共同为孩子们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