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23:24:14来源:法律常识
如果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没有对欠款进行担保,很难让他们承担责任,偿还欠款。
这是因为公司是以股东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而并不是像合伙企业那样,合伙人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外承担的责任,不能及于股东,股东作为独立的法人,对外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有一种情形,会让股东来偿还。
这种情形就是:股东如果是认缴出资,认缴时间到期后,负有继续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股东未缴纳出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进行偿还。
但是,如果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到期,是不是可以要求股东提前承担责任呢?
实践中,各个法院的操作并不相同。以本人亲办的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当前情况下,北京市西城法院的执行立案,不同意追加股东。本律师与其交涉,希望能在股东出资额范围内,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立案法官以没有先例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同意追加。
但同样的情形,在朝阳法院就可以。
所以,在新公司法还没有实行前,能否追加股东,还是要跟法院跟法官协商沟通。
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如果股东是认缴出资,当公司欠款无法偿还时,可以采取加速到期的方式,要求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新公司法草案第四十八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提前缴纳出资,就是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公司法》之所以会做出这种调整,主要是源于司法实践。实践中经常会发现,某公司出资额2000万,但均是认缴出资,而认缴时间通常又比较长,有的长达20年,30年。所以,即使公司欠债很多,因为出资期限未到,也无法让股东承担责任。这种规定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正常行使债权,使得股东间接逃避了其应承担的责任,而让债权人增加了欠款回收的风险。
因此,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规定,非常有利于解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