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2:43:06来源:法律常识
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患者封存:提供身份证,证实患者为权利人。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封存:提供患者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患者与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继承人为权利人。
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封存:权利人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律师证)、委托书
封存病历的内容是已经完成的全部病历。
理由有三个
首先没有关于封存病历具体内容的规定,只是以“已完成”时间点来进行划分,那么已完成的病历均为封存病历的内容符合情理。
其次后续可以封存的病历内容为“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再次封存的内容不包括首次封存时已经完成的病历。
再次,封存病历是患方的权利,是固定医疗纠纷鉴定材料的手段,如果可以选择性的封存病历,也会使封存病历失去固定证据的意义。
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