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3:39:0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戴佳 通讯员于丽红 李斐斐)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近日充分发挥民事诉讼监督职能,成功促成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2014年12月8日,小额贷款公司A公司与严某签订借款合同,向严某账户汇入借款100万元,同日严某将100万元汇回了A公司财务人员刘某的账户。后来,A公司起诉要求严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2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严某败诉,判决生效后,严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今年3月,严某向西城区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同时向法院提起了针对A公司的虚假诉讼刑事自诉及针对刘某、A公司的不当得利之诉。
该案焦点问题是严某汇给A公司财务人员刘某的100万元是否为诉争借款。西城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围绕这一焦点问题展开调查,调阅了本案及相关另外四起借款合同纠纷的所有案卷材料。通过研究卷宗材料,承办检察官发现一审判决在证据采信、举证责任分配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瑕疵,还发现严某与A公司其中一个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张某有利益纠葛。严某曾供职于张某的B公司十余年,后来张某怀疑严某侵占公司财产,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此双方积怨缠诉多年。
本案中,严某始终辩称,其按照A公司信资部主管杨某的要求,将100万元汇回了该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账户。但杨某在法庭上否认自己要求严某向刘某转账,考虑到杨某是关键证人,一审判决亦采信了其证言。
检察官决定从调查杨某入手。与杨某的谈话举步维艰,杨某始终否认曾与严某联系过,更否认要求其转账。但检察官调查发现,杨某的微信记录存在与严某联系过的痕迹,在这一事实面前,杨某终于承认其在法庭上做了虚假证词。结合杨某是A公司员工,检察官综合认定,杨某作出的有利于A公司的证言证明效力较弱,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接下来,检察官进一步核实刘某银行账户中该笔款项去向。结合刘某、杨某、严某及原审代理律师的证言,综合认定刘某的卡实际上是A公司收支往来的支付工具。
在取得证据突破的情况下,检察官考虑到既要节约司法资源,又要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决定对该案进行和解。检察官认为,张某多年的心结并非该笔百万借款,而是对严某之前的行为耿耿于怀。为此,检察官多次与张某谈心、约见严某,最终使双方解开了心结,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和解建议。A公司撤销对严某120万元债权的诉讼请求,严某撤销民事检察监督申请、虚假诉讼刑事自诉及民事不当得利之诉多个诉讼。至此,一起缠诉多年的复杂经济纠纷得以解决。
“只有以追求极致的精神追究案件真相,同时关注案件背后的情与理,才能化解诉讼纠纷,真正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该案办案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