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12:52:04来源:法律常识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并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
如果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双方对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无争议的,可以先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之后双方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有车辆保险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果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可要求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提供协助。
如果双方对事故认定和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应立即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若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如果双方对事故认定和责任承担无争议,由双方协商确认。
如果双方对事故认定和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任类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或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5)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
三、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比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结合实务,提供如下赔偿比例供参考: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结合实务,提供如下赔偿比例供参考:
(1)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7)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责险的情况下,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责任人来承担。
四、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要根据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下面简要说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
(1)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2)计算标准: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主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赔偿。
2、误工费
(1)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2)计算标准:
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③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时间,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
(1)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2)计算标准: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1)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计算标准: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计算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营养费
(1)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标准: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7、残疾赔偿金
(1)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
(1)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2)计算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1)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计算标准: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0、死亡赔偿金
(1)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2)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1)概念: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2)计算标准:
①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②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③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⑤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按5年计算,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⑥有其他扶养人时,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⑦被扶养人有数人时,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1)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2)计算标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如何起诉交通事故责任民事纠纷?
1、确定管辖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一般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以通过比较具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再结合自己的诉讼成本,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2、准备起诉所需证据
主要是三大类证据,其一是相关主体身份证据,其二是事故责任认定证据,其三是各种赔偿费用证据。以下简单说明起诉所需的相关证据供参考,具体起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证据。
(1)提起诉讼的证据:如受害人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明身份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簿、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身份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
(3)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如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自购药费单据及治疗医院的处方等。
(4)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如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提供能证明自己从事劳动或劳务有收入的证明等。
(5)护理费证据:如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等。
(6)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如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单据、医生诊断证明书等。
(7)交通费:如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有关的普通交通工具票据等。
(8)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诊断证明等。
(9)后续治疗费:如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等。
(10)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如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等。
(11)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如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已经发生或者确定必然发生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等。
(12)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如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其他财物损失清单及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