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3:41:0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丹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贾女士在山西省太原市某区有一栋三层楼房,长期出租用于经营,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2019年初当地政府因为修建地铁需要征收贾女士的房屋,双方正在协商补偿的阶段。
然而令贾女士没有想到的是,2019年6月2日凌晨5点,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动用大型挖掘设备将贾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拆除当日贾女士的女儿用手机三次向当地公安报警,但是当地公安拒绝出警,贾女士的房屋及屋内财产毁于一旦。
之后其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没有任何机关为该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贾女士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该案。
在黄晓丽律师的指导和具体参与下,贾女士一边诉太原市公安局某分局对其房屋强拆行为查处不作为,一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该房屋被列入《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xx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范围内。
于是,委托人以太原市某区政府为被告先行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该案经过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行政裁定书,确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强拆贾女士房屋的适格被告。
律师依据该裁定书为贾女士起草诉状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拆其房屋违法。
在强拆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贾女士诉太原市公安局某分局不作为的案件也正在审理之中。在开庭之前太原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贾女士拆除房屋行为系某街道办事处所为。
取得了这样一份有力的证据,黄晓丽律师立即向晋源区法院申请追加某街道办事处为该案的共同被告,法院依法进行了追加。通过黄律师启动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使得原本没有人承认的强拆案由法院和公安机关分别出具的文书确定了二行政机关为强拆贾女士房屋的主体。
2020年11月13日本案在晋源区法院开庭审理,黄律师代理贾女士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仍然不承认其是拆除贾女士房屋的适格主体,但是在黄律师提供给法庭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二被告提不出证据证明其不是强拆主体。
2020年11月20日,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贾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下一步贾女士获取补偿或者行政赔偿奠定了基础。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普遍存在被拆迁房屋被偷拆确定不了强拆主体的问题,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提醒大家:房屋被偷拆后,被拆迁人应当积极报案。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调查,被拆迁人应当要求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确定强拆主体。
除此之外,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政府机关发布的征收文件推定征收主体,这就需要被征收人及时收集征收相关的公告、通知、文件等,做好取证工作。
被强拆的房屋位于某一征收项目的范围内,即意味着当地政府具有拆除涉案房屋的动因,进而为推定相应的政府机关应对发生在征收范围内的强拆行为负责奠定逻辑基础。
同时,根据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要旨来看,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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