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3:54:31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8月中旬,被告人唐某某谎称成都某某公司的老板是其姐夫,能帮被害人孙某某从该公司租赁重型吊车,后伪造了成都某某公司印章、合同,取得被害人信任。XX年8月20日、21日,被告人唐某某以收取合同定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向其微信转款共计5万元。
XX年12月2日,被告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其他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唐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认罚,并已退赔被害人孙某某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孙某某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吊装服务合同、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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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就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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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