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5:21:21来源:法律常识
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再同意续签,单位需要给员工双倍赔偿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连续两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得拒绝,真的是这样吗?
看看下面这个案例(上海一中院)
2015年4月30日,小王与上海甲公司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2018年4月20日,小王与甲公司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2021年4月1日,甲公司通知小王,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终止,甲公司不再与小王续签劳动合同。
2021年4月30日,甲公司与小王办理了交接手续并向小王支付6个月经济补偿金。
2021年5月20日,小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也就是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请求。
法院认为:
续签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续签的意愿,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N补偿金(按照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工作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计算;不满半年的,按照半个月计算)。
这是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
关于已经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劳动者提出要与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是否一定要续签、以及是否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点在不同地区是有争议的。
有些地区的法院认为,只要第三次续签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小伙伴们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