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7:17:08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更多的公共收益。与此同时,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乡土观念与法治观念相冲突,村集体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的一些做法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等情况。近年来,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越来越多,诉诸到法院的此类争议案件也明显增加。其中,集体经济收益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集体资产经营等收益等。村集体在分配集体收益时,在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下,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涉及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大利益,关乎每个家庭的重大事项,需要由村民共同决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村民自治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全体村民有权自主决定本村的各项事务。但村民自治并不意味着村可以成为独立王国,村民自治仍然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对于村集体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我国法律做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程序上的要求,村民会议在作出分配方案时,需要符合民主程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另一方面是内容上的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村集体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需要符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分配。
村民要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前提条件是该村民被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乡村的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乡村的人员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上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目前,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不少地方的法院、政府出台了有关的司法意见、政策性文件,这成为当地司法机关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的重要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院一般会根据户籍情况、实际生产、生活以及是否依赖集体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根据笔者所办理案件的经验,有几个方面的要素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一是出生,看父母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人是否在本村长大;二是户籍,本人的户籍是否在村集体;三是田土,本人是否在村集体承包了责任田,或者在土地承包证上有自己的名字;四是生活,本人是否在本村生活,或者跟村集体有无紧密联系;五是婚姻,看本人是否是因为婚姻关系跟村集体产生联系;六是收养,本人是否跟村集体成员形成收养关系等等。
在笔者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几类特殊的群体,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也是向法院起诉最多的群体。
“外嫁女”。“外嫁女”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是一个乡俗称谓,笔者用这个概念并非对妇女的歧视,只是为了讨论问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出嫁的妇女,户籍未迁出、在村集体分得承包地的情况下,主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招郎户”。男女双方结婚后,即可在男方家居住,也可在女方家居住,在乡村观念里面,男方去女方家居住视为入赘。入赘人员要在村集体获得收益分配,一般要满足几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户口迁入,在村集体生活;二是,根据一个村民只能享受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入赘村民若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益,需放弃原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身份,放弃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利益。
“独生子女户”。为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实施各项优待,各地方也根据《计划生育法》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方面做了细化。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因此,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应增加一个人的份额。
为了避免纠纷产生,保证村民的权益,村集体在制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时,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参与。村民在发现自己权益受侵犯时,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
附:乡村振兴法律事务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以法律服务助力乡村振兴,健全弘一律所部门建设,提升弘一律师服务能力,展现弘一律师的社会担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决定成立乡村振兴法律事务部。弘一律所乡村振兴法律事务部由长沙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荀飞正与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陈文胜共同揭牌。
目前,乡村振兴法律事务部由8名律师组成,律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周大喜律师作为指导老师直接对接、帮扶,律所党委委员李咸武律师担任乡村振兴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乡村振兴法律事务部业务范围包括两大板块,传统业务板块:征地拆迁纠纷、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建房纠纷、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农民工讨薪、农村家庭纠纷、涉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涉农刑事辩护等;创新业务板块,如:土地流转、农村金融、电子商务、政策咨询等。
(作者系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党委委员、乡村振兴法律事务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