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8:57:49来源:法律常识
□张苏彤
一、我国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奠定了我国“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的诉讼法基础。依据上述法条,当某一案件涉及某一领域专门性问题时,且该专业问题超出诉讼参与人熟悉的专业领域时,为查明案情,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当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出庭作证。为平衡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专业力量,我国《刑诉法》允许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样以来,在我国便出现了两类“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同时对簿公堂,就庭审中的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进行辩论情景。这样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就是“专家证人”制度。
二、律师应如何恰当应对庭审中出现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近些年来,伴随着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控方指控犯罪嫌疑人经济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刑诉案件的庭审之中。面对庭审中越来越多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不少了解“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的律师学会了利用“专家辅助人”的外援力量,携手会计专家一起出庭质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指出鉴定意见在存在的各种问题与错误,为维护司法客观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量做出了贡献。
但是,也有不少律师朋友不善于利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甚至有些律师朋友根本不知道这项制度的存在。在庭审中遇到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往往都是自己硬着头皮单枪匹马与会计专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对峙,他们充其量也就只能就鉴定意见中的存在的错别字、标点符号、排版格式等无关紧要的形式要件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隔靴搔痒,多数触碰不到鉴定意见在鉴定程序与方法等方面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其结果往往是审判人员认为律师不懂会计审计专业,其提出的形式要件方面的问题无关大局,对其提出的意见置若罔闻。
鉴于此,对律师朋友有如下提醒:
1、千万不要试图自己单独质证庭审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要试图自己单独挑战司法会计鉴定人,除非您非常精通会计学与审计学。
2、在您自己的通讯录里一定要保留几个全国顶尖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联系方式,至少包括五类:法医类专家、司法会计类专家、物证鉴定类专家、电子数据类和工程质量与造价类专家。
3、一定要充分了解我国诉讼法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学好用好这一制度。
4、千万不要迷信“鉴定意见”,要敢于质疑鉴定意见。要知道我国目前至少95%以上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
5、要形成条件反射,只要庭审中有司法鉴定,就要想到质疑其中的问题,就要在第一时间咨询与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
6、无论是经济犯罪案件还是经济纠纷案件,“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往往是关键证据。联手“有专人”,携手打掉指控当事人的关键证据,让控方的指控成为无源之水。
7、不要盲目提议启动“重新鉴定”,因为您和您的当事人无法控制重新鉴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