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23:40:29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虽然分割原则类似,但是每个地方的法院又在具体分割份额上有所区别。比如关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原来,有些法院认为由于房屋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时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另外一些法院则会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公平原则。毕竟涉案房屋是一方在婚前以一己之力而获得,另一方在毫无贡献的情况下便能够得房属于不劳而获。所以无论如何不能平均分割。甚至还有的法院无视房产登记,仍将其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现在,这些分歧逐渐被统一,更多的法院采取的做法是:视双方对于房屋的贡献(包括婚后对于房屋的维修、装潢等)、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来分割。比如如下这个离婚案件。
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一套,婚后不久便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登记为共同共有。结婚十年后,男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委托本离婚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上述房屋。
对于女方的上述房产要求,男方认为: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所购,女方毫无贡献,故女方根本无权分得房屋。
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婚姻律师自然要为女方的利益代言。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是:虽然涉案房屋是男方婚前独自出资购得,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的具体情况是:双方结婚已经将近十年,也就意味着女方做了将近十年的房屋共有人。而离婚时,双方也一致同意由女方抚养孩子,我的当事人是女方并且离婚的原因是男方出轨。这些情况完全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此,女方主张平均分割房屋是具备充分理由的。
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获得房屋百分之四十的份额。这个结果虽然没有完全支持我方主张份额,但是其判决的理由却与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