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1:06:33来源:法律常识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总共收到四个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一例20几人涉嫌组织卖淫罪(财务负责人)的当事人不批捕;一例涉嫌重婚罪的当事人不起诉;一例涉嫌抢劫罪的当事人(11名被告人)二审改判寻衅滋事罪;一例涉嫌受贿罪的当事人再审改判无罪。总体而言,办案效果还不错。因此,想结合这四个案件的办理过程,谈谈有效辩护这个话题。
一、有效辩护和有效果的辩护
作为律师,我们都希望办理的案件是有效果的,而且这个效果最好能够符合我们的预期,客户的预期。
但现实中,预期的目标,往往不容易达到。比如,批捕之后,被起诉的概率就很高了;起诉之后,判决有罪的概率就很高了(最高院公布的数据是法院判无罪的概率不到万分之五)。更多无罪的案件,在别起诉之后,是被用免刑、缓刑、关多久判多久、轻罪判决等方式替代,真正能实现客户期待的无罪目标(包括具体案件的最高目标)的很少。
当然,客户也不是傻瓜,很多时候,他们在冗长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不管自愿还是不自愿,自觉还是不自觉,大多会慢慢降低诉求,降低预期。只不过,在“自我阉割”之后,现实的处理结果,经常还是会低于这个经过客户自我降格处理的预期。
这里就要引出一个概念,有效辩护,不等于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了客户的预期。所谓的有效辩护,应该是律师的介入,使案件在程序上和(或)实体上,产生了比律师没有介入更积极的效果。
有效辩护的评价的维度,不能仅仅从结果上看,还要看过程。比如,客户实体上是有罪的,处理结果也是有罪的,但是客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获得律师的帮助,可能在心理上产生了更好的心态(很多客户由于不了解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导致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或者帮助客户更好、更准确的决策,比如指导客户如何更好的分析问题,应对问题,常见的包括告知客户不要在做笔录时被诱供、骗供。
还有一些是,这个案件没有被从轻、减轻处理,但一些潜在刑事风险被防控住了。这些都可以算是积极的影响。有效辩护,不一定是结果意义上符合客户预期的辩护,也不一定是结果上产生了比指控更好的效果。
有效辩护的概念来源于美国,但根据学者考证,美国并没有有效辩护的制度,只有无效辩护的制度。因为要衡量什么是有效辩护是很难的,很难有具体的标准,但要衡量什么是无效标准,可以有一些共识性的标准,底线性标准,所以,换个角度,美国人选择建立无效辩护制度,这是比较科学的。
无效辩护制度其实也很好理解,更多指向的不是律师的介入没有产生积极的影响,而是律师的介入产生了比律师没有介入更消极的影响,这里可以称为“有害辩护”制度。
客户请律师,是来帮助被追诉人的,结果,律师的介入,因为不专业,不负责,反而产生了对客户有害的影响,这是当然是要被批评的。实践中,不乏这样的案例。
二、有效辩护与符合执业规范的辩护
我们更倾向于注重有效辩护在实体上的意义,导致了我们经常忽略了有效辩护也要遵循程序正当的要求。所谓有效辩护的程序正当,一般是指,律师的辩护,要建立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不是用违法的方式进行,比如制造伪证、勾兑交易等。
采用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方式进行辩护,即使案件在结果层面上取得了成功,也不能列为有效辩护,因为这种辩护对行业,对刑事诉讼制度有很大的破坏性,尤其是在当前很多国人还是很注重讲人情、讲关系的背景下。这种方式无异议是加剧了这种“思维”。
我们所称的有效辩护不能仅仅衡量结果,还要兼顾程序,不能以“能抓老鼠”做判断,还要考虑抓老鼠的方式和手段。
三、律师如何更好的进行有效辩护
这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出发来评价。
实体上,如何让客户获得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第一个层次是能通过对案件事实(信息)、证据和法律的全面分析,提出有利于客户的准确的,完整的,有依据的法律意见(观点)。
第二个层次是能够把有利于客户的意见,转化成有利于客户的处理结果。
第三个层次是,在把有利于客户的法律意见,转化成有利于客户处理记过的过程中,必须用符合法律和执业规范的方式进行,最好还是用相对有尊严的方式完成。
这三个层次的内容,我认为都很重要,因为提不出准确、完整、有意见的意见,说明专业判断上出错了,决策可能是不可行的,或者是行不通的,或者是有遗漏的,不是最好的。用这样的意见去沟通,当然不容易产生好的效果,更不能达到符合预期的结果。
有了专业的意见,这个时候,就要考虑如何把专业的意见转化成有利于客户的处理结果,这个过程比提出专业意见更重要,很多律师很会写,但是办案效果并不好,那是因为他们不能完成“最后一公里”的工作,不懂得穷尽一切不违背职业道德的方式去沟通,努力让自己意见被采纳,转化成有利于客户的处理结果。
实务中,很多律师只是单纯的提交书面意见、开开庭,走走规定的流程,没有去拓展更多的不违背规范的沟通渠道和机会,这是办案效果差的原因之一。
最后很重要的是,强调这个转化过程要不违背规范,更进一步提出这个过程要相对有尊严。其实,有些时候,当失去尊严的时候,往往也不容易达到沟通效果了。
我们是专业的律师,专业人员,尽可能用有尊严的方式,是我们共同追求的,但实务中,往往不如人意,比如最近爆出来的广东高院的法官庭审过程中,粗暴对待律师,这种行为即使不能称为现象,但应不是个例。
不过,有些时候,为了我们客户的命运,对那些可以决定我们客户命运的人,我们吃点苦头,受点委屈,也不算什么。
程序上,如何更好的进行有效辩护?
这里除了维护客户的诉讼权利之外,其实更多的,指向的是如何陪伴客户更好的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刑事律师的区别,很多时候不仅是取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还取决于处理过程中,你是什么样的律师。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也要具备一定的大局观,除了对社会制度、历史等专业之外的知识有了解之外,还要有一定的人文积淀,在客户处于低谷的时候,能够用自己的智慧,帮助他走出黑暗,或是看到光明。
如果不能在实体上帮到我们的客户,至少,我们应当努力让他们有一个更好的心态来应对问题,有更好的心态,来面对当下困难,来面对未来挑战。
心中有光的人,才能帮助别人更好的走出黑暗。这是一个刑事律师应有的修为。要更好的帮助客户,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做一名专业的律师,我们还要努力做一个更好的人,一个有正能量的人。
作者:郑文鑫律师/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