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2:52:4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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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3日,张某向中国建设银行海淀支行贷款85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房产,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于是,张某私下对其公司员工耿某说道:“我想买套房子,因为现在房价长的厉害,回头转手一卖能赚不少,但是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想着先贷点款把房子买下来,你能不能帮忙签字走个形式,无任何法律风险,回头给你加薪。”耿某听闻此言,觉得老板的忙也不好不帮,况且自己也没啥付出,还有机会加薪,机会难得啊。于是,耿某在张某与建设银行的借款合同书是上签字,保证人耿某。建设银行对上述事实一无所知。耿某在与其朋友小王一起喝酒时,将自己的“喜事”说与小王听。作为律师助理实习生的小王认为这事儿不像想的那么简单,于是向朋友耿某讲了一下自己的看法。
来自小王的看法:
【法条速递】
我国2020年0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条解析】
民法中的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受欺诈人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其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并据此作出意思表示;但实施欺诈行为的人除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外,还有可能是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一般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之外、与一方存在某种关系的特定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其中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的目的,有可能是仅仅为了帮助对方当事人达成交易,如得知买受人欲购买朋友的二手汽车,便极力劝说,尽管知道该车性能不好、出过事故,但谎称该车性能良好,从未出过事故,买受人遂信以为真,购买了该二手汽车。第三人实施欺诈也有可能最终为实现自己的目的,如第三人为达到使A尽快偿还所欠其债务的目的,劝说B购买A所收藏的仿真画作,谎称该画作为真品,B信以为真,购买了该画作,A用所得的价款偿还了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于第三人欺诈的行为同样对受欺诈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本条对此加以规制。
本案中,因为张某对耿某实施欺诈行为,使耿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合同保证书上签字,但建设银行对欺诈事实不知情。因此,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耿某不可以请求撤销。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张某不能按时向建设银行履行贷款合同,耿某需要为这笔贷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律师小王也提醒其他的兄弟姐妹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持谨慎的态度,否则“走形式”就有可能变为“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