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16:07:16来源:法律常识
一、刑事合规:防范单位犯罪带来的灭顶之灾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医药行业不正之风盛行,“药品回扣”是医药供销关系中的一个潜规则。医药公司或其工作人员根据医院采购的药品数量,私下里给医院、科室、医院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医生,予以一定点数的回扣款。
笔者在某地反贪局工作时,曾参与办理了A医药公司和B医药公司销售人员向二十余名国有医院院长支付药品回扣款的贿赂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看到了A、B两家公司截然不同的做法。
(一)A医药公司的做法及后果
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营销业务部经理,每个月聚在一起核算公司当月的销售数据,并按照比例计算出应该给各家医院院长的回扣金额,再由业务部经理从单位领款后,送给医院院长。
A公司因向国有医院工作人员行贿,被该省卫生计生委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该省卫计委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机构,立即停止执行与该医药公司签订的医药购销合同,而且两年内不得购入该公司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二)B医药公司的做法及后果
B公司给销售人员较高的提成比例,销售人员自行支配自己的工资奖金。销售人员获得提成款后,为了维系同医院的关系,又会主动向医院院长支付药品回扣款。
销售人员被司法机关调查后,B医药公司立刻以销售人员严重违规违纪为由(公司有禁止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开除了相关人员。虽然相关行贿事实确实发生在B公司的药品供销业务过程中,但这仅被认为是B公司业务员个人行为。B医药公司的经营并未因此受到重大影响。
(三)思考:两家医药公司有什么不同
1、为了谁的利益?A公司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即公司的销售业务;B公司的业务员是为了个人销售业绩,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个人提成。
2、谁作出的决定?A公司是法定代表人、业务部经理商量作出,属于公司行为;B公司是业务员个人自己决定。
3、用于行贿的财物是谁的?A公司是使用单位的财物行贿,B公司则是业务员使用个人工资提成行贿。
二、刑事辩护:认定单位犯罪的好处
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有些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还有些犯罪行为因为实施主体是单位或个人不同,可能会构成不同的罪名。
刑辩律师为自然人提供辩护时,通常会把公诉机关指控的个人犯罪往单位犯罪方向辩。按照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位犯罪,也要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往单位犯罪方向辩护的意义又在哪里呢?这种辩护策略的好处在于:
如果认定是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金额相同时,量刑会更轻,甚至达不到定罪的标准。以合同诈骗罪为例,个人和单位定罪量刑的标准如下:
自然人犯罪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分别是≥2万元、≥20万元、≥80万元
单位犯罪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分别是≥1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
例子1:某企业的老总向别人借款100万元,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因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偿还,被债权人抓住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而报警,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对该企业家采取了强制措施。100万元的金额,如果被认定为该企业家个人实施的犯罪,则企业家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如果被认定为公司的犯罪行为,该企业家是三年有判处缓刑的可能。十年以上VS三年(具有缓刑可能性),实在是天壤之别。
例子2:续A医药公司、B医药公司的例子。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不考虑特殊情形),应当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是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不考虑特殊情形),方能达到单位行贿罪立案的数额标准。作为B医药公司的业务员,辩称是单位行为,对自己无疑是更为有利的,特别是在金额低于20万元时,更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
三、冲突:维护个人还是单位?
一些单位,特别是跨国公司、上市公司、特殊行业的公司,遭遇刑事调查时,为了保全自身,会坚称犯罪行为系员工个人实施。在多美滋商业贿赂案中,多美滋公司相关负责人还特意强调,多美滋对商业贿赂采取零容忍政策,一旦发现员工有违法违纪行为,将立即采取严厉措施。虽然这种做法做法保全了公司,但无疑会把员工推向很不利的局面。
通过上述例子来看,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是存在较大冲突的。律师无论是做刑事合规还是刑事辩护业务,都要全面考虑对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作者简介 :
刘士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主要从事刑事辩护,致力于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刘律师曾在检察院工作多年,曾担任反贪局侦查科长直接参与查办各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0余人,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掌握了国家刑事政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熟悉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措施。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始终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务实有效的辩护理念,尽职尽责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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