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07:03:04来源:法律常识
2015年8月的一天,因债务纠纷,曹某将葛某约至江阴市某酒店大堂后,对葛某扇耳光、击打面部,导致其颈部及鼻骨受伤。经江阴市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鉴定,葛某鼻骨尖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6月1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司法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法院同意辩护人申请。2017年6月22日,该案一审第二次开庭,江阴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江阴市公安局鉴定法医、无锡市公安局鉴定法医以及辩护人所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上海某司法鉴定所负责人)参加庭审并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庭上,两名鉴定法医利用庭审设备播放被害人受伤部位的CT片、X光片,并进行解释说明。关于X光片上被害人鼻尖部波浪线,司法鉴定人认为系受打击致骨折形成,被告人一方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则提出“不排除先天因素”。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鼻骨骨折是在事发几天后才有影像报告的。”
公诉人潘聪伟指出:“首先,从监控中可以看出有打到鼻子,当时被害人立即捂住鼻子。其次,从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医生的证言中我们可以得知,到医院后医生的关注点是在颈椎上,因为如果颈椎受伤肯定比鼻子重,而且医生说过鼻子是新伤。”
辩护人再次提出异议:“影像报告中并没有粉碎性骨折的诊断,临床医生不能确定被害人的伤情达到了粉碎性骨折。”
公诉人潘聪伟认为,“临床医生关注治疗,鉴定人关注的是伤势。临床医生不能够确定粉碎性骨折,而公安机关的鉴定是有依据认定,可以认为证据充分。”
最终,法院认可了公诉人的意见,采信了鉴定意见。
2017年9月13日,江阴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曹某后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0日,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