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21:14:56来源:法律常识
虽然不会是惯常,实践中,法官、检察官以及侦查人员有时会让律师去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并明示或暗示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会得到从轻处理。有的律师面对这样的要求会觉得左右为难。不配合的话,会担心错失让当事人得到从轻处理的机会;配合的话,是不是丧失了辩护人立场,让当事人反感甚至事后遭怨恨,努力下会不会得到更好的结果。同时也担心检察官、法官说话不算数怎么办。
一般而言,检察官、法官动员律师去说服当事人认罪,大都是案件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有实体上的,有证据上的,也有程序上的。但并不必然是要故意冤枉当事人,案件一定会是无罪案件。有的时候检察官、法官这样做,会出去减少工作的难度、避免麻烦、掩饰自己程序上的过失、避免矛盾激化、获得好的社会效果等让律师去说服当事人认罪,在程序上予以配合。
由于情况和原因的复杂性,律师一概配合或不配合都会存在问题,应对上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处理。在具体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是自身利益最佳判断者
基于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认罪或不认罪。律师应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的选择提供帮助,这是律师的职责。目的是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及后果,从而能做出正确的选择,避免因为认知错误导致选择错误。
但如何选择,什么样的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当事人是最佳判断者。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有的当事人渴望获得自由,其它则不在乎,早日获得自由是最大的愿望;有的当事人怕麻烦或基于对刑事诉讼的恐惧,只要是不羁押我,什么都好说;而有的当事会选择坚持到底,有一线机会也绝不妥协;还有的当事人明知后果严重,但基于其它考虑会选择坚决不认罪,不一而足。
但由于当事人是后果的承担者,也最清楚自己需要的是什么,旁人包括律师不可能越厨代庖。很多时候,其他人或律师看来是不好的选择,但恰恰是当事人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因此,不对对错,当事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二 律师不应只是座上客,旁观者
在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拒不认罪无实质意义并由此可能遭到更重的惩罚,律师应当主动、积极地区说服当事人认罪。律师不能为了逃避责任,害怕当事人事后抱怨和指责,简单站在旁观者的角度提供建议,至于当事人如何选择则听之任之,不耐心、努力的去说服。
总会有部分当事人,要么出于对法律适用的错误理解,要么是偏信了非专业人士的意见,会抱有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只要坚决不承认就会有机会逃脱法律的制裁。
面对这样的情况,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如果明知当事人选择是错误时,律师不能袖手旁观,成为座上客,应当尽力拉一把,说服当事人认清形势,面对现实。
具体可采用压迫式的说服方法。即律师可依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按照当事人的逻辑思路展开,以追问或压迫的方式让当事人意识到自己选择的错误,从而接受律师的专业意见。以充分体现律师是用特殊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价值。
三、守住冤案的底线
律师除了忠实于当事人利益外,还有一个职责是协助查明事实,实现司法公正。在明知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问题,当事人是蒙受冤屈的情况下,律师不能帮助法官、检察官去说服当事人认罪。说服或者不说服的底线是不能让无辜的人遭受到冤枉。
即便是有的当事人受到利益诱惑选择认罪,律师也应当予以劝阻,鼓励当事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为眼前利益选择妥协。在当事人坚持己见时,律师也应当向检察官、法官阐明自己的意见和态度,以最大的努力避免冤案的发生。
四、妥协不一定是最坏的
法律的具体适用过程非常复杂,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律师自身对法治的信仰和公平的维护不能以牺牲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不能把当事人作为彰显自己法治理念的垫脚石。必要的低头和妥协虽属于无奈,但可能是在具体条件下最佳的选择。
在这过程中,如果律师方法得当,很多时候还能够起到峰回路转的效果,获得意向不到的结果,获得以其他辩护方法不能实现的目的。
我一直主张,进攻和妥协是相辅相成的,一味只知道进攻会被撞得头破血流,一味选择妥协则可能成为案板上的鱼肉,任人宰割。好的进攻是为了获得妥协的砝码和资本,律师要学会通过与检察官、法官之间的博弈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五、要对法官、检察官的承诺抱有警惕
虽然律师、法官、检察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在具体案件上,各自具体利益和需求会不同,甚至会发生冲突。过于相信检察官、法官的承诺有的时候会让律师陷入不义之地,狼狈不堪。
律师在没有彻底清楚检察官、法官的意图前,不要轻易答应或去帮助说服当事人,在没有十足保障和把握的情况下,不要因为某一具体办案人员的承诺就信以为真,时刻要记住说话是可能不算数的。这对律师的专业和经验是一种极大的考验,律师也要学会利用程序来让承诺获得保障。必要的时候,留一手是需要的,要让自己时刻有反制的机会和能力。
总之,对于律师能不能帮检察官、法官说服当事人认罪,是一个兵无常势,水无常形的问题。在具体案件上,律师需审时度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无论如何,都必须尊重当事人意见和以当事人意见为准。在当事人坚持不认罪的情况下,律师要么解除委托关系要么只能坚持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不能也不应当发表与当事人意见相背的辩护意见。
作者:袁志,法学博士,西南民族大学教师,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四川省信访事项第三方评估专家,四川省司法厅、公安厅法律顾问。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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