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2:33:11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勾某某无视国法,因对民事诉讼结果不满,故迁怒于代理该案律师……”3月2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判决书。在2014年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勾某某怀疑自己的代理律师李某某恶意串通损害、出卖其利益,并对判决赔偿金额心怀不满,于是在2019年持刀砍杀李某某,导致李某某重伤二级。
法院经过一、二审,判决被告人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被告人赔偿李某某34.9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勾某某因驾驶农用车与杨某发生刮撞,勾某某受伤、农用三轮车受损,杨某车辆部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负主责,勾某某负次责。
勾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聘请王某某和李某某两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勾某某支付律师费3000元。
2014年4月18日,法院判决杨某等连带赔偿勾某某1.6万多元;勾某某赔偿杨某等车辆修理费5900多元。
案子虽然判了,但勾某某却猜疑其代理律师李某某恶意串通损害、出卖其利益,并对判决赔偿金额心怀不满,他先后多次到李某某所在的律所纠缠。后勾某某让其未成年的女儿到律所索要代理费,李某某将收取的代理费全额退还,但勾某某仍怀恨在心。
2019年11月7日上午9时许,勾某某携带准备好的尖刀和菜刀闯入李某某的律所办公室内,喊了一声:“李某某,你困扰我六年多了!”
随即,勾某某持刀砍向李某某。李某某抵挡的同时呼喊救命。值班保安闻讯赶至现场制止并报警,勾某某乘隙逃离现场。后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属于重伤二级。
2020年2月12日,经司法鉴定,勾某某为偏执型人格障碍,但鉴定意见同时认为,勾某某实施上述故意伤害行为时,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检方起诉书指控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但勾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且该案事出有因。
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予认可,辩解称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给李某某“放放血”。
作为此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索赔147万多元。法院查明,李某某的经济损失为34.9万多元。勾某某称,愿意赔偿,但是没有赔偿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勾某某无视国法,因对民事诉讼结果不满,故迁怒于代理律师,多次欲行报复,并事先准备了菜刀、尖刀等作案工具。此次犯罪中,被告人勾某某双手持菜刀、尖刀等凶器向被害人多部位砍杀,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检方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
最终,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勾某某不服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