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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27 15:53:08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咱老百姓而言,银行一直是放钱最可靠的地方,甚至比家里的保险箱还安全。

浙江的叶女士却遇到了一件匪夷所思的事:

2010年叶女士的丈夫胡先生以妻子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存入1900余万,委托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理财。结果在几年后,1900万元被多次转出,账户余额仅剩下30多块。

记者注意到,这位“贪心”的经理把钱转出还不算,还利用上述钱款购买现货黄金、股票和期货,结果亏得一塌糊涂,钱问谁要?

面对消失的1900万巨款,储户将银行诉至法院,而法院两审裁定储户败诉。近期,据媒体报道,叶女士提出再审申请,1月22日,浙江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听证。

「关注」1900万存银行,5年后只剩30余元!储户起诉却败诉……

1900万存款5年后仅剩30余元

首先来介绍一下案件涉及的各方:

胡先生为西班牙籍公民,与叶女士为夫妻关系,与叶国强为朋友关系。

叶国强原系农业银行浙江青田支行员工,2001年10月起在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先后任个人业务部客户经理、个人金融部经理等职务,2013年7月20日提出辞职,同年8月21日获得批准并解除劳动关系。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0年上半年,胡先生与叶国强达成口头约定将资金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

2010年4月,胡先生持叶女士护照复印件,以叶女士名义办理了借记卡一张。胡先生将办好的银行卡交给叶国强,并告知其银行卡密码,口头委托叶国强帮其进行理财。

自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6月7日,由胡先生经手分9笔共计人民币1928.80万元汇入上述账户。

2010年5月10日到2014年4月25日,账户发生多笔资金汇出。经叶国强供述,其将钱拿去做黄金现货、炒股票、期货。到了2013年,胡先生的钱被其做外盘黄金现货全亏了。

2014年至2015年间,胡先生多次向叶国强催讨资金,叶国强以各种理由推脱。

截至2015年6月26日止,上述账户余额为34.76元。

2015年8月16日,叶国强潜逃至广东。

2015年11月24日,叶国强在广东省惠来县被抓获归案。

2016年11月25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叶国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将追缴的3万余元款项退还胡先生;责令叶国强退赔胡先生人民币1900.5343万元。

2017年1月24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受理叶女士与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叶女士请求判令农业银行青田支行支付存款1900逾万元和利息500逾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未予支持。

此后,叶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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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两审判决储户败诉

叶女士与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借记卡纠纷案双方也各有立场。

叶女士表示其从未将身份证或护照交给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存款转账或取现,且其从未到被告营业场所办理本案所涉业务。农业银行青田支行违规开户、转账和取现而违约,致使叶女士巨额存款被叶国强骗取,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则表示,法院认定胡先生与叶国强之间形成口头委托理财关系,叶国强凭卡凭密码对卡内资金进行操作,符合借记卡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故对叶女士的资金缺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焦点有三:

一是胡先生以叶女士的名义申领借记卡与被告之间订立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开户情形;


二是被告在叶国强从叶女士的账户中转、取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


三是被告与叶女士账户内的资金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的事实认定为:

针对焦点一,叶女士的护照属有效身份证件,胡先生依据授权,提供了其护照复印件开户申领借记卡,与农业银行青田支行订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不属于违规开户。

针对焦点二,叶国强持卡凭密码对该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转账取现等运作,符合《借记卡章程》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视为叶女士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因此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

针对焦点三,叶女士未严格遵守《借记卡章程》相关条款将借记卡和卡密码交由叶国强,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违反了合同主要义务,资金损失系其违反借记卡合同的主要义务和受托人叶国强不当行使代理权即实施犯罪行为共同所致。与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同意办理转存款手续之间并无因果关系,青田支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8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律师也给出了“小贴士”。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陶应强律师告诉记者,作为银行客户,在投资理财过程中,首先应通过产品的内容、属性、权利义务、风险盈利点有充分明确的理解和评估。对认购的产品需要签订相应的理财投资合同。所有文件的签署都应是个人与银行之间进行,而不是银行工作人员签字代替银行,所有文件都需加改盖公章,交客户一份,这样才能形成投资人与银行之间的投资法律关系。

其次,取款密码应当妥善保存。如果理财需要委托他人代为操作,也最好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委托时间、授权代理的范围。如果是委托银行代理,同样应当由银行加盖公章,如果委托个人就由个人签字捺印,双方各自保留一份。

第三,了解清楚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职责、权限,其代为处理的事项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如果是因为在职责范围内操作失误,造成客户损害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是个人超越职权范围以外的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只能由越权的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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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被挪用并非个例

近年来,银行员工违规挪用案件频发。

2018年,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客户经理林某因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

2018年12月,原河南银监局驻马店分局公布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因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信贷资金挪作他用及未按项目进度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贷款资金回流作承兑保证金、虚增存款及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违规行为,被合计罚款60万元。负责人张会军因负有管理责任,被罚5万元。

2018年12月,中信银行湖州分行贷款资金被挪用且形成风险,被罚款25万元。

2018年10月,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邑农商行)存在贷款资金被违规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罚款95万元。此外,相关责任人刘兆永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两年。

2018年10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市分行因监管不力,导致信托贷款资金被违规挪用,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银行内部员工挪用客户资金更多是员工问题,但是银行内控可能也有一定漏洞。不过,总体来说,银行业经过多年的规范和整改,漏洞也比少了很多。

“个人业务的可能有员工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可能有些行内控制度不严,柜台员工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假装给客户理财,实际钱拿来自己用了。”某行信贷人员告诉记者,“不过银行内控很严,这种情况应该越来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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