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6:11:18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月18日,由众多业内权威法律院校及媒体联合发起的“中律评杯”年度法律服务案例评选活动,揭晓了“2020年度十大征地拆迁案例”的评选结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4起征地拆迁领域案件成功入选,其中包括王金龙律师代理的案件。具体案情、典型意义等均转载自“中律评杯”案例发布原文,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借鉴。
承办律师:王金龙,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处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结果:撤销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12行初150号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桂林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市自然资源(叠)【2019】第14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生效时间:2020年9月25日
基本案情
黄某某于1997年于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大村建设一层砖混房屋205.91平米、顶层钢架棚274.86平方米,砖木棚34.61平方米。房屋建成后用于居住。
2019年11月18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于2019年11月22日前自行拆除。
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黄某某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定
本案对于合法建筑、实施行政行为的及时性、合法性及性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拆除违建与征收之间的关系问题作出了充分的认定。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了,不能直接将不具有合法建设手续、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建筑直接认定成违法建筑,应当综合考虑历史性原因、现实居住需求及行政管理现状等因素。
对于建成时间较早,存续期间规划等管理规范发生变化的,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成年代、行政管理状况及违建形成原因、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依法兼顾各方利益,尽可能依照现行法律规范补办手续、限期改正。
典型意义
本案经过一审败诉,二审胜诉,维权过程曲折,但结果可圈可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及时行政、合法行政原则,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该案件中建筑建设于1997年,存续22年,在桂林市叠彩区某公路改造项目后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在与委托人无法达成协议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处罚并限期拆除,有“以拆违代拆迁”之嫌。通过行政诉讼,不仅纠正了政府违法行政,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明确警示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尊法、讲理,以理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