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1:16:55来源:法律常识
调解程序几乎贯穿诉讼环节始终,从案件进入法院系统的立案庭、审判业务庭、执行庭、监督庭等每一个环节,都会有法官(或者助理、书记员、人民调解员等)主持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其中贯穿的逻辑前提是息诉宁人、以和为贵的思想,司法系统甚或将调解结案的案件数量作为法官的工作政绩考核标准之一。
凡事都有利弊,有些案件中的调解因为“和稀泥”带来一些问题,最终并没有达到定分止争的制度设计之目的,司法同仁和律师同事们也心知肚明,并不会过分强调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毕竟只要价值判断上利大于弊,总体而言就是项好制度。
但就个案而言,当事人在调解中仍要注意一些风险,涛哥以昨日刚处理的案件为例。合同诉讼的被告带来全案诉讼材料,让律师看一下有没有胜算,经过对案件涉案合同和履行文件仔细分析,发现涉案合同原告违约可能性更大,被告甚至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涛哥对此案信心十足,准备承接案件的委托。但被告称此前一天已参加了法院首次调解,在法官告知此案存在种种裁判风险后,被告在惶惶不安的情绪下签字同意赔偿原告十几万。出于对案件的负责,涛哥下午亲身前往法院与主审法官据理力争,并依《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请求撤回前一天调解意见,但法官坚称双方已经在庭审笔录签字达成一致,程序不能再次启动。
我们知道“禁止反言规则”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起到维护诉讼程序正常推进的作用,核心意思是当事人在庭审中已经讲过的事实、承认过的事情,即使不利于自己也不能随意撤回。实践中,当事人在庭审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一时因为法庭气氛的威严、法官的严肃、对方律师的步步紧逼,往往会对案件利害失去客观判断,很可能做出不利于己的陈述或者自认,庭审结束后在笔录上确认签字后,基本案件事实和权利与义务的调解安排就算“板上钉钉”了!
所以,涛哥想强调的是,既然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一审、二审、执行、申诉等程序,且每一步程序都有调解环节,当事人实在没有必要在案件庭审初期就同意调解方案。如果没来得及请律师分析案情,也切忌轻率答应法官居中调解方案,正确态度还是要当庭提出要咨询过律师以后才能给出意见,避免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