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12:57:07来源:法律常识
“这是我的车,凭什么不能开?”
直至被公安机关逮捕,郑某仍然觉得自己没有做错,一直认为车子依然在自己名下,自己可以随意处置。殊不知,她将为自己的这个轻率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2022年4月12日下午,柯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并依托辖区内200余个“共享法庭”进行同步直播,1300余名执行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通过“共享法庭”在线观看庭审。
执行案件当事人和人民
群众通过共享法庭
观看庭审直播
“通过共享法庭观看庭审直播,让我深深地感受了司法的威严,今后我一定要诚信做人,积极履行欠款,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其中一名观看庭审直播的失信被执行人说道。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归还田某借款共计11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郑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此期间,法官多次督促其自动履行,但郑某依然未履行,无奈之下田某向柯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2月18日
柯城法院查封郑某名下奔驰轿车1辆,但车辆被查封后,郑某并未配合法院积极主动交付车辆,依然使用该车辆,故意阻碍执行工作。
2020年5月26日
柯城法院向郑某发出责令交付通知书,责令其交付该车,可郑某依旧任性妄为,拒不交付。
2020年10月29日
柯城法院执行局以郑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1年7月6日
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扣奔驰轿车。经评估,该车价值18.5万元。
被执行人一步步走向深渊
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某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几年出行、做生意等都受到了影响。因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年纪轻轻的郑某竟然把主意打到了身边人头上。
2020年3月5日,被害人杜某以套现花呗为由找郑某帮忙。郑某虚构身份,将自己另一个微信号推送给杜某,在成功帮助其花呗套现以后,编造“花呗的钱还没到账”等理由,骗取杜某套现所得6800余元,已退赔。
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郑某以向被害人朱某介绍男朋友为由,用微信虚构郑某堂哥、表哥身份,先后向朱某借款共计20.22万元,被郑某用于个人还款、消费。案发时,公安机关扣押到款项6万余元,已发还被害人。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官能够给我一个机会。”法庭上,坐在被告人席的郑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为时已晚。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杜某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对被害人朱某部分退赔。综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法院对本案拒执罪判处一年,诈骗罪判处四年,并罚8万元,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