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5:20:22来源:法律常识
2012年1月,屯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海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屯昌县屯城镇东风小区进行糖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同年4月,该建筑工程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务合同。工程竣工后,三方产生劳务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海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向陈某支付劳务款934297.9元。因该建筑工程公司因拒不履行支付劳务款义务,陈某遂向屯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及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共计人民币445069元,该建筑工程公司尚欠489228.9元未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法务部沟通,但被执行人一方始终态度消极,甚至在熟知执行法官电话后采取拒不接听的方式逃避责任。眼看被执行人玩起“躲猫猫”,执行法官于5月15日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因法定代表人出行和消费受到严重限制,该公司于6月1日主动联系法院执行法官,承诺在五天内主动履行义务。日前,该公司将剩余欠款489228.9元及执行费11742.98元打至屯昌法院的指定案款户,随后执行局依法解除对其采取的一系列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