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东道交通事故处理,醉驾入刑在保障交通安全中的作用

时间:2022-09-27 15:48:05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4月13日13时许,1辆白色SUV汽车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龙门东道与果园东路交口时,与4辆小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暂无生命危险)。目前,肇事车辆驾驶员吕某某(男,40岁)已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经抽血检验,吕某某属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237.18mg/100ml)。

看到上述案件,我们就不得不谈到某人大代表连续两年提出的取消醉驾入刑,他的理由是“每年有高达30余万人因“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1/3。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尽管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因“前科报告制度”、对家属“前科牵连影响”的存在,醉驾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就业自由、社会生活等造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就此,我们来谈谈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建议取消醉驾入刑?这是对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最大的亵渎

一、醉驾的行为一般会按照危险驾驶罪来进行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如何进行处罚有明确的认定。醉驾入刑基于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刑法理论上属于“行为犯”,“有为”就“有罪”。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醉驾都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等,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上述代表主要针对的是危险驾驶罪,而并非交通肇事罪,其理由之一,醉驾的情形太多,有几十万人因醉驾驾车被判危险驾驶罪,因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太多,所以需要取消危险驾驶罪,这是极其可笑的,任何一个犯罪的行为都不能因为发生的多就取消,这种行为的犯罪多,更应当加大处罚,如果因为犯罪的多,所以就要取消,那么如果某一天故意杀人的多了,是不是也要取消故意杀人罪,如果盗窃的太多了,是不是就要取消盗窃罪呢?

建议取消醉驾入刑?这是对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最大的亵渎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就给社会公众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当一个喝了很多酒的人,开车上路就是置所有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随时可能因喝酒以后不清醒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他只看到了被处罚的人多,而没有看到因为醉驾导致他人死亡的有多少,如果取消就是放纵这种行为,必然会导致更多人抱有侥幸心理,喝酒开车,也就必然会导致更多人因此死亡、伤残。这个时候,你驾驶的汽车就是杀人的工具,而且杀的对象还是完全不确定的人。

四、所有犯罪的人,其家属都会在就业特别是报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产生影响,但是这是其犯罪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跟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盗窃等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没有区别,所以是公平的,既然知道有这些后果,就应当遵纪守法,而不是通过取消刑罚。

建议取消醉驾入刑?这是对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最大的亵渎

五、还有很多人认为因为每个人的酒量是不一样的,所以完全以固定标准确定是不是醉驾不公平,但是却从来没有想过如何来确定这个人到底是不是醉驾?那是因为靠其他标准来确定是不是醉驾更是完全无法实现,也就是除了这种方式,其他的方式无法进行量化,无法量化的标准来作为认定醉驾的标准,那更加可笑,更是可能导致更多的问题发生。

醉驾入刑是对生命的尊重,是对所有人的保护,法律是用来保护遵纪守法的人,既然知道醉驾会受到刑事处罚,为何一定要喝酒以后开车呢?既然喝酒以后你一定要开车,那么受到惩罚也是你应当承受的后果,对于一个经常开车出差的我来说,我坚决支持醉驾入刑。

法律依据:

《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交通肇事罪: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6.“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 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7.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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