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20:21:15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进行修改,并发布了《中基协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调解规则》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诉讼与非诉是推动争议解决的重要方法,在非诉领域中,行业调解是重要的争议解决途径之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111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30条,都规定了中基协有受理投诉,对相关争议进行调解的职责。截至目前,中基协通过组织调解或者促成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帮助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共 44.82 亿元。
2014年9月,中基协首次制定发布了《调解规则(试行)》,2018年11月,最高院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于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出了多项要求,推出委托调解、示范判决、小额速调、无争议事实记载等多项举措。
根据《调解规则》,调解申请由当事人单方或者共同向中基协提出,中基协调解事项受理范围包括中基协自律管理对象与投资者之间以及自律管理对象之间在基金投资活动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等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根据《调解规则》,当事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与仲裁相似,中基协的具体调解工作由调解员完成,中基协需要设立调解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处理与纠纷调解工作相关事项。同时,该委员会负责调解员的聘任与解聘,调解员每届任期四年。对于聘任调解员,中基协要求调解员具有金融、法律、经济、财会等相关专业背景,且品行端正。
其中,金融、法律、经济、财会等专业背景是指具有相关领域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体为:
根据《调解规则》第三十五条,行业机构自愿与基金业协会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以下,无条件接受基金业协会根据纠纷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等提出的调解方案。
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地区都采取了小额速调机制。例如证监会广东辖区、深圳辖区已于2019年实现了小额速调机制的全辖区覆盖。小额速调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及时解决涉及金额较小的相关纠纷,一方面也是落实《意见》的体现。
根据《调整规则》第三十六条,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纠纷,人民法院对于部分纠纷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基金业协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可以参照生效判决对其他同类纠纷进行调解。
与同案同判相同,同案同调是法律适用于基金投资公平原则的充分体现,在追求公平的同时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给予了其他类似问题较为明确的解决方式
今年12月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抓好风险处置工作,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同时化解金融风险要有充足资源,研究制定化解风险的政策,要广泛配合,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目前,我国基金业正处于高速成长的时期,截止2021年11月底,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25.32万亿元,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19.73万亿元。在资产管理规模增长的同时,与基金有关的纠纷势必会随之增长。因此,如何高效解决纠纷就成为了保障基金规模增长的关键性问题。
《调整规则》的修改是落实《意见》多元化解决纠纷的体现,也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体现,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