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未决找律师,侦查羁押阶段律师的权利

时间:2022-12-28 22:01:40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被审前羁押者获得律师帮助权的现状


一、被审前羁押者获得律师帮助的覆盖面逐步扩大


在我国,通过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被审前羁押者从被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之日起就被赋予了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同国际人权公约及域外代表性国家不断前移被审前羁押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起点、不断重视被审前羁押者获得律师帮助权保障重要性的发展趋势是相一致的,也体现了我国在贯彻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加强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方面的积极进展。同时,我国刑事法定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增加了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审前羁押者强制性获得律师辩护的机会,这使得被审前羁押者获得律师帮助权在覆盖面上逐步得以拓展。


2014年开始试点、2018年正式确立的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扩大了被审前羁押者获得律师帮助的覆盖面。根据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从理论上讲,只要被审前羁押者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意愿,办案机关应当为其提供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机会,从而使得没有辩护人的被审前羁押者有机会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这对加强被审前羁押者的辩护权保障和合法权益维护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同时也在推进被审前羁押者获得律师帮助的“形式覆盖”目标上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全国八个省市开启了“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并于2019年底扩展至全国范围内。虽然该试点仅涉及一审、二审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被告人,并未将审前阶段涵盖在内,也没有针对被未决羁押者作特殊的规定,但该试点工作所强调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律师辩护不可或缺,律师辩护必须全覆盖”的重要理念凸显了为所有被追诉人提供律师法律帮助的必要性,这对推进被审前羁押者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形式覆盖”目标同样具有指引作用。


二、被审前羁押者获得实质性法律帮助的程度仍有待提高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辩护权利的规定来看,通过历次修法,辩护律师自侦查阶段开始有权行使与被羁押者通信会见、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等权利,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有权行使阅卷、向被羁押者核实有关证据等权利,实现了辩护权行使内容上的不断拓展与扩充,并设置了保障律师权利行使的一定机制。在值班律师方面,《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作了有关会见权、阅卷权等诉讼权利方面的若干规定。但在肯定辩护权扩展成果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列举了律师在审前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却没有设置必要的“实体性救济”条款,没有提供可供“程序性救济”的出路,“除非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主动执行这些规则,自愿为律师的辩护获得提供便利,否则,这些权利条款几乎是无法得到实施的。”从实践情况看,被审前羁押者通过自行委托辩护律师、获得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这三种渠道实质性地获得法律帮助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现实困境:


其一,辩护律师维护被审前羁押者合法权益仍存在诸多障碍。与审判阶段相比,审前阶段委托辩护律师不仅介入少,已介入律师在权利实现方面受阻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实践中,办案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出于律师介入会妨碍案件办理等顾虑,不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拒绝律师了解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对律师会见增加附加条件和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讯问笔录不允许律师查阅等情况仍屡有发生;同时,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不被办案机关重视,律师提出的意见难以得到采纳,办案机关对律师的申诉与控告重视不够、查处不到位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由于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且辩护律师在审前的讯问、辨认等环节并无在场权,被审前羁押者即使聘请了辩护律师,其在审前阶段要想获得实质的、有效的法律帮助仍存在相当阻力。


其二,审前阶段办案机关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法律援助质量参差不齐。对于审前阶段的法律援助案件来说,除了同样面临委托律师在审前阶段权利行使难的问题外,实践中办案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对于法定法律援助的案件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问题较为突出。办案机关不履行通知义务“有利无害”的结果消减了办案机关在审前阶段严格履行法律援助通知义务的积极性。此外,实践中还存在被追诉人通过申请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比例偏低、律师的援助活动流于形式、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监控不力等诸多问题,这些都加剧了被审前羁押者通过法律援助律师获得实质性法律帮助的难度。


其三,值班律师定位模糊,难以实质性维护被审前羁押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现有规定,值班律师的具体职责与辩护律师承担的辩护职责事实上并无本质区别,但值班律师并没有被赋予辩护人身份,其介入案件的方式到底是“申请指派”还是“强制指派”,具体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仍存在欠明确或受限制的状况。从目前立法规定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工作程序来看,明显呈现批量化、轮流化、应急化等特点,与辩护律师所提供的相对单一、稳定及持续的法律帮助存在明显差异。值班律师这种应急援助的片段化、碎片化工作方式,以提供口头的法律咨询为主,难以实质性地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等诉讼权利,也难以有效行使为被审前羁押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深度法律帮助。从实践情况来看,值班律师的功能异化明显,多数情况下已从法律预设的“法律帮助者”蜕变为诉讼权力行为合法性的“背书者”,值班律师往往并不实质性地参与诉讼程序,只是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重大场合用以证明办案机关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现状折射出了其角色定位含混、行使职权缺乏必要权利支撑,以及值班律师职责与收益、风险严重悖离等深层问题。在目前这种状况下,寄希望于值班律师能够填补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的空白从而为被审前羁押者提供全面的、实质性的法律帮助,显然是难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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