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23:44: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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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险起见,购买了车险,却没想到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用赔偿,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某天下着小雨的晚上,刘先生开车带着自己的妻子出去兜风。行驶到某段高速公路时,和发生事故停在超车道上的黄女士的车相撞,造成刘先生和妻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之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认为刘先生因在夜间雨天开车没有减速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女士因停车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查明,黄女士为自己的轿车在A公司投了交强险30万元,在B公司投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但是事发时黄女士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商业险的保单上也对无证驾驶的责任免除作了特别说明。随后,刘先生和妻子将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黄女士赔偿交通事故损失5万元。而黄女士则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先予承担赔偿责任,但是B公司表示拒绝赔偿。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也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当然,这里的“受害人”并不包括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交强险保单上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保险事故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都是保险公司。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存在无证驾驶等情况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所以,作为被保险人,即使黄女士无证驾驶应承担事故责任,也应由A公司先行对刘先生和其妻子进行赔付。A公司在赔偿完毕后,依法有权向黄女士进行追偿。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指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不过,根据保险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于赔偿,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关于责任免除事由的规定。
本案中,B公司提交的保险合同将“无证驾驶”这一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加以约定,作了特别说明,而黄女士作为车辆驾驶员,也应当清楚无证驾驶的法律禁止性和可能带来的后果。因此可以认定,B公司已向投保人黄女士作了提示。黄女士对相关保险免责条款已然知晓。案涉的免责条款发生效力。
所以,黄女士无证驾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B公司无需进行赔付。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证驾驶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还可能导致犯罪。所以,为了社会的和谐,切记不要无证驾驶、违规上路。